据经济观察网 2026年1月1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4号),旨在通过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持续推动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的建设与运营,降低其成本负担,激励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住房保障体系,有效缓解中低收入人群的居住难题。
该公告详细规定,公租房在建设期间及建成后所占土地,均可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豁免。对于同时配套建设公租房的项目,将依据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比例,相应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印花税。此外,负责公租房经营管理的单位,在购置房产用作公租房时,可免缴契税和印花税;而涉及公租房租赁协议签订的双方,其应缴纳的印花税亦被免除。
为进一步鼓励社会资源向公租房领域倾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情况下,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行为,符合条件的捐赠者能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的优惠。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其捐赠支出在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同样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公告还指出,符合地方政府规定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其所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其租金收入也免征增值税。为确保政策的有效实施,享受上述税收优惠的公租房必须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遵循相关管理规定。纳税人如需享受这些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妥善保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公租房管理等相关材料以备核查。
本公告的执行期限设定至2027年12月31日,旨在通过这一系列精心设计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续支持公租房事业的发展,为构建更加完善的社会保障性住房体系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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