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观察网 在2026年1月16日,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共同颁布了《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4号),旨在持续推动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与运营,为此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举措。这一系列政策有助于降低公租房建设和运营的成本,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住房保障工作,进而切实缓解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难题。
依据该公告内容,公租房在建设期间所使用的土地以及建成后的占地,均可免缴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则按照公租房建筑面积在总建筑面积中的占比,免征相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印花税。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置住房用作公租房时,可免缴契税和印花税;同时,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协议时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除。
对于转让旧房当作公租房房源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如果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的20%,可免征土地增值税;若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符合相应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可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优惠。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捐赠支出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另外,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可免缴个人所得税;公租房可以免缴房产税,其租金收入也免缴增值税。
能够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公租房,必须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纳税人要享受这些优惠,需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同时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载有房产原值的相关材料、纳入公租房及用地管理的相关材料等资料以备查验。此公告的执行期限截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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