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经济观察网 为持续推动保障性住房体系建设,进一步引导社会资源投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6日联合发布第4号公告,即《关于延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该公告明确,针对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建设、购置、运营等多个环节,将继续实施一系列税收减免措施,政策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此举旨在切实减轻相关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励更多社会力量参与公租房供给,从而更有效地满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根据公告细则,在公租房的建设环节,其用地及建成后所占土地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于配套建设公租房的综合性项目,可依据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并免除相应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此外,公租房运营管理机构为筹集房源而购置住房的,可享受契税与印花税的免征优惠;同时,公租房租赁合同所涉及的印花税也予以免除。
公告还鼓励盘活存量住房资源。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若将持有的旧房转让用作公租房房源,且转让房产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向公租房项目进行住房捐赠,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财税部门相关认定标准的,捐赠方能够享受相应的税收抵扣:企业发生的此类公益性捐赠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予以扣除;个人捐赠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在受益端,政策同样给予了有力支持。对于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其所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租房房源本身免征房产税,运营管理机构取得的公租房租金收入,亦免征增值税。
公告特别强调,享受上述各项税收优惠的公租房项目,必须已纳入由地方政府正式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实行规范的运营管理。纳税人在申报享受优惠时,需按规定履行免税申报程序,并妥善保管不动产权属证明、项目纳入地方计划的批准文件以及相关的运营管理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
此次税收优惠政策的延续实施,是国家运用税收工具支持住房保障事业的又一重要举措。它通过降低建设和运营成本,有效激发了市场与社会力量的参与积极性,对于加快构建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切实改善民生福祉,促进社会公平与和谐稳定,具有深远而积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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