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2026年1月16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携手发布了《关于持续实施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2026年第4号文件)。该通知明确指出,将持续为公共租赁住房(简称“公租房”)的建设与运营提供支持,并推出一系列税收减免举措。此政策的核心意图在于削减公租房在建设和运营环节的成本压力,调动社会各界参与住房保障体系的热情,进而有效化解中低收入群体的住房困境。
依据通知规定,公租房在建设期间所占用的土地,以及建成后使用的土地,均可免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若为配套建设公租房,那么可按公租房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当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置房产用作公租房时,可免征契税和印花税;同时,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涉及的印花税也一并免征。
此外,对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将旧房转让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出扣除项目金额20%的情形,可免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符合相关条件的捐赠者将享受公益性捐赠支出在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对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公租房的,捐赠支出中未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对于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其所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将免征个人所得税;公租房本身免征房产税,其租金收入也免征增值税。不过,要享受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公租房必须纳入地方政府批准的公租房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严格依照规定进行管理。纳税人在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时,需按照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妥善留存不动产权属证明、公租房管理相关材料等,以备税务部门核查。本通知的有效期将持续至202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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