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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24 11:13

5月22日,多地税务部门集中曝光8起利用私人账户收款的方式隐匿收入、偷逃税款的典型案件,医疗门诊、家庭装修、公用服务、加油站等与民生紧密相关的终端消费行业均有涉及。
这8家经营主体中隐匿收入最高的是内蒙古伊东集团西乌素煤炭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19年至2023年,通过员工及其亲属私人账户收款、在账簿上少计收入等方式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申报,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共计2.17亿元。税务部门对其作出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3.69亿元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务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税务部门将持续深化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依法查处通过私户收款隐匿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方式偷逃税违法行为。
新疆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贾亚男表示,从国际监管实践看,对经营主体私户收款的治理已形成成熟体系。各国普遍通过立法授予税务、金融监管等部门账户检查权与电子数据调取权,打破信息壁垒。同时,将偷逃税纳入反洗钱上游犯罪,要求金融机构严格执行大额与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实现税务与反洗钱监管联动。在惩戒上构建“经济重罚+刑事追责+信息惩戒+联合执法”四维体系,以高额罚款、刑事责任、资产冻结、信用黑名单及跨部门协同执法,大幅抬升违法成本,以有效遏制私户收款隐匿收入、偷逃税与洗钱风险,维护税收公平与金融秩序。
从通报的案件情况看,不法分子都是通过私人账户构建资金“体外循环”链条,隐匿真实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偷逃税款。主要呈现三类典型模式:
其一,“私户直收”模式。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员工及亲属等担任“收款代理人”,销售款直接转入其银行私人账户,对应收入不开票、不申报。
其二,“收款码隐匿”模式。将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收款码与私人账户绑定,交易资金流入个人账户,以线上交易的便捷性为掩护,实现隐匿销售收入的目的。
其三,“平台转存”模式。先通过第三方经营服务平台归集全部销售收入,再统一划转至经营主体相关人员个人账户,同时以“借款”“预收账款”等名义虚假挂账,企图人为制造资金与经营的“割裂”。
内蒙古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刘成龙表示,终端消费是商品或服务最终卖给消费者的环节,比如超市购买商品、餐馆就餐、住宿等。在这些消费场景中,部分商家不主动开具发票,而不少消费者也在消费过程中较多关注价格与服务,一般不会主动索取发票,客观上为部分经营主体隐匿收入提供了空间。一些经营主体利用这一情况,通过私户收款的方式不开发票、不入公账、不申报纳税,将应入账的经营收入体外循环,直接导致应税收入不如实申报,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刘成龙认为,不法经营主体通过偷逃税形成不正当竞争优势,挤压合规经营主体的生存空间,扰乱公平竞争的市场生态。此外,公私账户混同、资金流向模糊,易引发交易纠纷与维权困境,将损害消费者及合作方的合法权益。更有甚者,私户收款还可能涉及洗钱等重大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明确,单位款项不得违反规定转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受理终端及相关业务管理的通知》明确个人收款码仅限个人非经营性交易,经营主体须用商户收款码。这些规定,划定了资金管理的合法边界。
东北财经大学财政税务学院院长谷成认为,通过私人银行账户、个人收款码或第三方平台转移经营资金,存在不列少列收入、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导致不缴或少缴税款的,涉嫌偷税。税务部门将依法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收款平台也应切实压实治理责任。湖南大学工商管理学院教授曹越认为,各收款平台应规范交易资金结算与划转路径,确保交易可溯、资金可查、全程留痕;主动配合监管部门开展风险核查与合规引导,杜绝平台成为资金隐匿的“灰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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