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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未经协商可能列入利润征税(1)

  
作者:王毕强
发布日期:2008-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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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王毕强 如果你经营的公司每年支付100万元的工资,但工资却不是集体协商确定的,那么你可能要为此多支付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本报获悉,正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起草的《企业工资条例》草案新加入了一个条款,如果企业老板不与员工集体协商确定每年的工资,就不允许工资像以往那样列入成本税前抵扣,而将列入利润交纳企业所得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知情人士表示,“这一条款在部里已经得到认可”。但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相关人士则表示,目前还没有看到最新的《企业工资条例》草案,同时对这一条款表达了不同意见。

据悉,《企业工资条例》可能在奥运会之后或者年底出台。

强制条款

在市场经济国家,工资主要靠工会代表劳动者与企业进行统一谈判实现,中国以后也要建立这种制度。而为了推动这一制度的施行,《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中加入一些可执行性很强的硬性措施。

据悉,目前版本的《企业工资条例》草案中规定,如果企业与劳动者采取集体谈判的方式来确定每年的工资,就允许企业将工资列入企业成本,不用交纳企业所得税;反之,就不允许企业将工资列为成本,只能作为利润来对待,就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按照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企业在没有进行工资集体谈判的情况下,每支付100万元的工资,就要多交25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从2008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扣除。”

“这条规定并不一定会对企业造成伤害,工资集体谈判也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给员工涨工资”,上述人士表示,只要企业与员工进行了平等的工资集体谈判,谈判的结果无论是工资上涨、不变,还是调低都是可以的。

按照起草程序,《企业工资条例》草案起草完成后,将向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等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将草案上报国务院修改审议。

争议落实

对于《企业工资条例》草案加入的这一新条款,财政部财科研究所副所长刘尚希认为,“难以操作”。

怎么判断企业是否真的与职工进行了平等的工资集体协商?很多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怎么办?劳动部门是否有能力监察每一个企业的工资协商情况?刘尚希对这项规定提出了一连串的疑问。

“没有这么复杂”,上述人士表示,劳动部门有监督权,同时职工也可以投诉,劳动部门在接到投诉以后,就可以进行认定。而且企业在向劳动部门上报工资集体合同的时候,工会都要签署是否同意的意见。

上述知情人士表示,由于员工是工资集体合同的利益相关人,如果工资集体合同有不合理或不合法的地方,员工就会向劳动部门进行控告,并申请劳动部门进行查处和修改。

“就像公民一样,人人都可能犯罪。有人检举有人控诉,就追究;没有人检举,就应该把人家当成是合法的公民。”上述知情人士说,工资集体合同也是这样,没人举报就应当认定是合法的。而这种举报可以是匿名的。

另外,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在没有工会的企业,职工可以选出代表来与企业进行谈判。而在这个过程中,自然就可能产生工会。

争议合理性

针对这一条款和此前公布的企业纳税相关规定是否抵触,上述人士介绍,《企业工资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级别同为国务院行政法规,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企业工资条例》的不同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又由于这个规定既可以促使企业与劳动者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又可以增加税收,该认识估计财政和税务部门也不会加以反对。

但这一想法并没有得到财政和税务部门人士的认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科学研究所副所长靳东升表示,劳动部门的这种规定并不合理,等于是把社会责任转变成经济行为。企业与员工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是劳资双方的关系,属于社会责任;而税前扣除是为了保证企业能够持续经营,是经济行为。企业有了问题,劳动监管部门可以处罚企业,但不应该采取税收的手段。

刘尚希则认为,劳动部门的这种规定违反了税收的基本理论和依据。税收只能对利润征税,而工资明显是人工成本。企业即便是做错了,也不能把成本当做利润来征税。

“法治国家多收税并不是目的,税收要取之有度,取之合理。”靳东升表示,增加税收应该合理、合法。他认为,劳动部门完全可以采取行政罚款,或者其他的行政手段,来达到这个目的。

对此,上述人士表示,用税收调节工资是很正常的。税收本来就是最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在世界各国都有这种职能,就是要为其他部门提供支持。劳动部门恰恰是充分考虑到了这个问题,才决定采取税收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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