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货”未有界定 国货优先原则悬空
经济观察报 记者 席斯 本报获悉,4月22日,财政部在武汉召开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会上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说,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中,绝大部分政府兴建的公益性项目都与政府采购有密切关系。
会上,财政部明确提出坚决支持国货,控制进口产品采购等诸多具体措施。
张通预计未来3到5年,政府采购规模将大幅扩大。与此相对应,政府采购的质量也应上一个新台阶。
而为了提高政府采购的规范性,理顺《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两部法律彼此交叉造成的紊乱局面,准备多年的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一同纳入了2009年的国务院立法计划。
财政部希望两部条例能够同步修订同时出台,以便利于两法的协调。
国货优先实施不利
全国政府采购工作会议每两年召开一次,通常在年底召开,今年的会议提前到4月份召开,主要是考虑了当前宏观环境下政府采购的重要性。
会议除了财政部相关司局官员的出席外,地方财政厅副厅长以及负责政府采购的处长们均有参加。中央部委负责采购的官员和国务院法制办官员悉数出席。
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据记者了解,这一通知的背景是多个部委反映,在国内经济和企业都处境困难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的大量采购并没有优先或保护本国货物,没有为宏观调控和扩大内需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从去年底开始的投资计划已经陆续开始开工,相应的采购正在逐步到位,但很多人发现中国的政府采购在优先购买国货方面,做得并不令人满意。
中国的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世界各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也均有类似的规定。
事实上,为了促进国内政府采购优先购买国货,财政部先后出台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节能产品采购清单》,希望通过这些办法和目录支持国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哪些进口产品政府可以采购。后两个管理办法则是规定政府部门需要优先采购的国货产品。
不过,该领域一位专家介绍说,这些法律法规,有些本身就出台仓促,有些在政府采购中,则没有得到贯彻和落实。根据2008年一年的实施效果看,政府采购并没有表现出对国货的优先。
4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的意见要求,严格审核进口产品的采购,凡国内产品能够满足需求的都要采购国内产品。
不过,在优先采购国货方面,目前存在的问题是,中国目前还没有关于什么是国货的准确界定,更没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使得优先采购国货这样的条款实施起来显得很空洞。
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法研究所赵勇教授认为,国家层面需要出台政府认定和采购国货方面的管理办法,使《政府采购法》能够真正有效保护国货。
不过,在武汉召开的政府采购工作会议上,与会的地方采购官员和财政部国库司官员认为,国货的认定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例如,产品中本国资本占多大比重,本国劳动成本占多大比重才算国货呢?对于目前外资企业本地化生产的形式下这个区分显得尤为复杂。
对此,财政部认为,在无法界定国货的情况下,可以先从进口货物开始。如完善采购进口产品的管理办法。
财政部国库司官员在会上明确指出,控制进口产品的采购,必须采购的要严格审核。
财政部官员还透露,在欧美国家政府采购中,几乎没有中国企业中标过。
事实上,中国企业在欧美国家政府采购中,始终没有中标,与中国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有一定关系。
各国政府在本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中,均有优先购买本国货的条款。不过,一旦加入GPA,则会按照本国和不同国家分别谈判的结果来确定是否国货优先。
例如,如果两国均认为没有必要保护本国货,则本国的国货优先法律便失去约束力。反之,则在特定的产品范围内,国货优先仍然有效。
2008年,中国政府采购规模为5900亿元,比2001年1010亿元增长了近6倍。
两个条例的纠结
事实上,中国有两部公共采购法,一个是《政府采购法》,另一个是《招标投标法》,这两部法律同时对中国政府采购行为进行管理和约束。
其中《招标投标法》针对工程采购市场,属于程序法,从2000年开始实施。《政府采购法》针对货物、服务和工程采购。
尽管国内外对两部法律同时规范政府采购存在诸多不理解,实践中也出现了不知该遵照哪部法律的问题,但两部法律已经同时存在了6年。
在武汉的会议上,财政部部长助理张通提出,凡政府采购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投标的,除招标投标环节适用《招标投标法》外,其他程序和监督管理按《政府采购法》规定执行。 这是对两部法律衔接上的又一新的提法。
在会上,有地方官员表示,现在对有些采购行为明知违规却没有法律依据去制裁。
事实上,对采购行为有具体规定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早已上报国务院,但迟迟未获批复。
张通表示,在两个实施条例迟迟没有出台的情况下,将无法杜绝违规现象的发生。
而两部法律迟迟无法协调,也必然会影响到政府优先采购国货的政策落实。
不过,这一情况很快就会出现改观。本报获悉,财政部国库司官员明确表示,由财政部草拟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已纳入2009年国务院法制办立法计划中,而去年就已完成征求意见的《招投标法实施条例》也早已列入今年的立法计划。
财政部希望,两部条例能够同步修订同时出台,以便做好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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