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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安检总局:年产能3万吨以下矿井年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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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3-02

经济观察网讯 根据近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发的《煤炭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通知》,到2007年末将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通知要求推动地方各级政府制定小煤矿整顿关闭规划,争取用三年左右的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到2007年末淘汰年生产能力3万吨以下的矿井。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山西、内蒙古、陕西整合后的矿井规模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青海、宁夏、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十一五”时期,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

通知同时要求大力推进煤矿瓦斯治理 ,坚持“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力度。通过瓦斯治理示范项目建设,引导、鼓励和扶持瓦斯(煤层气)综合利用,到2010年煤矿瓦斯抽采率达到40%以上,瓦斯(煤层气)抽采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煤层气抽采量50亿立方米,全部利用;井下瓦斯抽采量50亿立方米,利用30亿立方米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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