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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发布

  
作者:喻京英 张东伟
发布日期:2007-12-13

经济观察网讯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0日正式公布实施《药品召回管理办法》,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分两类三级实施药品召回。这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言人颜江瑛12日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宣布的。

颜江瑛说,药品召回分为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两类。责令召回是指药品监管部门经过调查评估,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召回药品而未主动召回的,应当责令药品生产企业召回药品。

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药品召回分为三级: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严重健康危害的实施一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可能引起暂时的或者可逆的健康危害的实施二级召回,对使用该药品一般不会引起健康危害、但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收回的实施三级召回。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计划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区市的药品监管部门报告。

日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12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美国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在北京签署了《药品医疗器械安全协议》。协议规定,中美双方重点将在药品(包括原料药、辅料及制剂)和医疗器械的进出口监管方面开展合作。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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