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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或可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07-01-14
目前银监会正着手修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其主要意图在于,对其下辖的12家金融租赁公司进行整顿,取消其原有“融资与同业拆借”的特许经营权,让其真正回归到融资租赁的主业;并允许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商业银行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 这是自1997年要求商业银行退出金融租赁公司以后,监管层首次明确商业银行可直接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而且把其作为金融租赁公司主要出资人的首选。此举表明,监管层欲突破“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固有思维模式,推动金融业综合经营,重新给金融租赁业与金融租赁公司定位。   具体而言,最近一年的总资产不低于800亿元的商业银行都可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即可占拟设金融租赁公司50%以上的股权;另外,一定规模的租赁公司、制造厂商类大型企业及银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机构也可成为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出资人。   有权威人士指出,根据银监会“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改稿”所提出的各项条件,只有商业银行才有资格作为发起人新设金融租赁公司,“只有银行才能为金融租赁业注入新的血液”,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业务大多是由有银行背景的公司来做。更重要的是,只有银行背景的租赁公司才能接受金融监管当局的监管。   此外,监管层的态度已相当明确,为了避免类似德隆系旗下的新疆金融租赁公司事件重演,今后,金融租赁公司必须专注主业,不得涉足炒股、高息揽存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规业务,为此,将取消原金融租赁公司“接受法人或机构委托租赁资金”与同业拆借等业务。   民生银行租赁金融服务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以往受政策所限,商业银行只能以间接方式开办融资租赁业务,即经银监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向商业银行转让企业的应收债权,实际上该业务也是银行的中间业务。该负责人表示,一旦新的“办法”出台,该行将立即成立金融租赁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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