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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9-03-09
作者:周文翰

走出“文物回流”的迷思

经济观察报 特约作者 周文翰 时装大师和他的同志伴侣,圆明园跑出来的兔子和老鼠,2800万欧元,英法联军进占北京、中国律师团踏足巴黎,神秘买家,拒不付款,拍卖,罪证,抗议,争辩,国宝,艺术,民族感情······这绝对是艺术品拍卖史上少有的戏剧性场景,堪比任何一本动人心魄的悬疑小说。但是,在进入正题讨论这本集体创作的小说的写作技巧之前,先让我回放一下它漫长的序言:

1860年10月6日,咸丰皇帝早已拖家带口逃到承德,美其名曰“巡幸木兰”,攻进北京城的英法联军——法国文学家雨果笔下的这两个“强盗”放过了代表中央政府的紫禁城,把黑手伸向皇家私有的圆明园,抢劫一日,焚烧两次,海晏堂报时喷泉上的十二个铜首生肖喷嘴就此散失。120年后,它们再次露面的时候成了拍卖会上的文物。

1987年,一位台北艺术经纪人从纽约苏富比拍卖会上花费13万美元买下猴首,同场拍卖的猪首则落入一位美国藏家手里。

1989年,还是这位台北艺术经纪人在伦敦苏富比拍卖场上以近100万美元买下牛首、虎首和马首,转手卖给其他台湾藏家。

2000年,佳士得和苏富比在香港拍卖牛首、猴首、虎首,在国内媒体的愤慨指责声中拍卖会照常进行,中国保利集团公司以近3000万港币从台湾藏家手里买下它们。

2003年,澳门企业家何鸿遷经中华抢救流失海外文物专项基金牵线,花费600多万港币从那个美国藏家手中买下猪首,后转赠给国家。

2007年,苏富比再次推出马首拍卖,遭遇媒体风暴,但乐善好施的何鸿遷在拍卖会举行之前以6910万港币从一台湾藏家手里买下马首铜像并捐赠给国家。

2009年,佳士得在巴黎拍卖伊夫·圣洛朗和贝热收藏的兔首、鼠首,在中国引起更浩大的报道热潮和反对声,也首次组成律师团前往巴黎法院提起诉讼,但停止拍卖的要求遭到驳回,随后的拍卖会上,厦门艺术品经纪人蔡铭超出价2800万欧元竞得标的,但随后他却戏剧性的宣布“不付款”,以此彰显作为一个中国人的“责任”。

“国宝”是如何被塑造的

请原谅我在上面不厌其烦地罗列这些动物们跃入公众视野的过程,因为里面包含了太多有趣的细节和时代背景:

这些雕像没上拍场之前散落在法国、英国、美国的私人手里,肯定来自1860年的劫掠,但中间换过几次手,最后多是古董商人、投资客把他们推上拍卖会。更不容忽视的是,猴首、牛首、猴首、虎首先后经过台湾藏家之手走进拍场,虽然后来某些台湾经纪人自夸 “不卖给外国人”,但如果不是保利公司和何鸿遷出价更高的话,天知道它们现在属于谁。

和这些拍卖会同步的时代背景是,1989年之前,中国内地甚至还没有一家拍卖行,也没有数量庞大的、竞争性的大众媒体,所以人们几乎不知道在纽约、伦敦发生的那些拍卖;到2000年这些雕像再次出现时,和越来越高的标价、越来越热烈的媒体报道对应的是中国内地的经济崛起所伴随的艺术市场大跃进和大小媒体的快速膨胀,飘荡在空气中的满是带有民族主义气息的经济和文化自信:要让早年流失的中国文物回到祖国怀抱!

也因此,之前没多少人知晓的这些雕像,在2000年突然成了众多媒体报道的“国宝”——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无论对求利的持有人、拍卖行还是着急要让它们回流的国内媒体、基金会乃至部分投资人来说,“国宝”这个词都意义重大:出售者可以借此抬高价格,而媒体可以扩大报道版面,基金会、购买者也找到了其代表的“文化价值”或者“国家荣誉”。而没有多少人理会那些中国最重要的文物学者和建筑学者——比如中国文物学会名誉会长谢辰生、国家文物局古建筑专家小组组长罗哲文——的话,“圆明园兽首根本算不上国宝”,没有特别重大的工艺和艺术价值,也不值那么多钱。

相映成趣的是,在这股“回流”风潮中,佳士得等众多拍卖行纷纷以“用拍卖的方式促成文物回流”这样的辞藻来掩护自己精密的商业算计,国内外的古董商、艺术品经纪人则用“回流”的名义转手买卖,大赚其钱,甚至还在其他的拍卖会上爆出过“伪造回流文物”的丑闻。

从2000年以来逐渐热门的“文物回流”话题一直面目可疑:很多人沉醉于“胜利回归”的幻觉中,却没有意识到保存在国外重要博物馆的真正重要的流失文物根本无法回来,而已经回流的那些文物对中国历史、传统文化研究也并没有显出多重大的意义,从这种回归中得到最大利益的是涉及其中的国内外的文物贩子、收藏投资客、拍卖行们。而且,不断抬高的回流文物价格又会进一步刺激更多的走私和非法盗掘——比圆明园丢失的那些还要多得多的文物事实上是在和平时期被盗掘、走私和买卖的。

“舆论大杂烩”

回顾历史,围绕圆明园十二生肖铜首的争议并不是特例,几十年来不断有人提出要追索大英博物馆、吉美博物馆、大都会博物馆中来源不明的中国文物——英法联军火烧圆明园、八国联军进占北京以及其后的漫长岁月里,欧美的兵丁、学者、商人抢劫、偷盗出去的文物转手进入博物馆、私人藏家的不在少数,当然,中国不法分子卖出去的更多。事实上,不仅中国遇见这样的问题,埃及、希腊、伊拉克等文明古国也有类似的历史。

这次“鼠首兔首拍卖事件”可谓让累积了快十年的争议和社会舆论达到了最高潮——举国媒体的报道、律师团的跨国诉讼、各路专家的发言不一而足,但不幸的是最后我们只是靠蔡铭超先生的“机智手段”出了口气,很多人期望的“胜利”还远远没有到来。

在媒体上的热闹即将过去的现在,也许是再次讨论和澄清许多关键议题的好时机,比如:

今天的一个或某些具有法国国籍的文物持有人能否为150年前的、同国籍的另一个无名的人的劫掠罪恶负责、道歉或者赔偿?这实际是进入法律层面最关键的问题,现行的国际法乃至国内法多半不会支持这种“连带责任”。

这是否是“中国人”和“法国人”的道德对决乃至实力较量?很多中国人已经习惯不断扩大自己的 “道德控诉”对象,从贝尔热马上跃进到“法国人”、“法国政府”、“法国法院”,但是却没有真正思考,在现有的国际法框架和国际政治条件下,当前的法国政府是否、应该以及如何为150年前英法联军以及其中一个士兵的行为负责?法国法院是按照他们的法律规则判案还是按照中国人期望的“正义感”来判案?在法国的宪政结构下法国政府是否有权指挥“巴黎法庭”或者贝尔热归还这两件文物?法国政府是否有权或有名义来购买这两件文物然后归还中国?或者,这问题也可以转换成,谁能代表中国人?谁能代表法国人?是文物持有人贝尔热或者是佳士得的大股东代表法国人?还是他们各自只能代表自己?

在这次事件中,报纸、电视、网络上呈现出的丰富的言论令人印象深刻,多元化的观点也预示着公共讨论空间的逐渐成熟。但其中最强有力的声音仍然是叫嚣了许多年的那种 “历史性受害者的道德控诉腔调”:和具体国家的某个具体人物就具体的事物展开争辩,都会自动升级到用历史上曾发生的国家、民族纷争造成的“集体意识”进行论说,而这种混淆不同层面的模糊但充满道德自信的抨击往往“于事无补”但又显得“无限正义”,而且在这件事中再次遭到挫折后,会习惯性的用这种新的挫败感来喂养更强烈的仇恨和自以为是的道德优越感。

在我看来,很多中国人喜欢的这种情绪化的、对象模糊的“道德控诉”几乎已经变成某种自我感动式的 “道德勒索”,而没有任何实际的效用和道德感召力。比如,2000年和2007年两次拍卖前后,同样爆发了质问外国人的媒体风暴,招来一轮轮同仇敌忾,但在国外民众中却没有得到多少同情,也没有争得更多的利益,结果是保利、何鸿遷以高的离谱的价格买下那几件生肖铜像,稍微安慰了一下大众的爱国心,而进行这种即使不算非法但也是非正义的暧昧交易的投资人、拍卖行仍从中得到不菲的利润。

类似的场面一再重演,并不断加重戏码——这次国家文物局在佳士得拍卖后出台通知要严格审查佳士得在华活动,明显就是以“惩罚佳士得”回应越来越大的舆论压力。否则,在2000年佳士得和苏富比拍卖三件铜首之时就应该下令严查,而不用等到现在。这也进一步说明,政府机构乃至民间媒体、民众在这些事情上习惯走一步看一步,忙于应付一次次的变故,却没有长远的规划和考虑。

有待谈判的“全球正义”

中国在近代遭受了太多的屈辱,以致今天的国人在和外部世界打交道时总会习惯性的重温历史:比如,俄国海警射击中国船只后,许多人马上回忆起清末沙俄侵占我国领土的伤痛;在鼠首、兔首拍卖时也有人诉说英法联军的恶行。可这一段段历史悲情到底对解决当下的争议有多大用处值得怀疑,而且,现在的俄国人、法国人是否愿意、能够为当年的政府行为负责并不取决于中国人的道德控诉的强度。

现实是,“我们”和“他们”活在当今的世界里,需要解决今天面对的具体问题,即使面对流失文物这样的“历史遗留问题”,更明智的态度也是指出“他们”前人犯过哪些错,并试图和他们的后人谈判、辩论,争取得到合理的补偿,更重要的是我们要惩罚那些继续犯错、从中牟利的人,并以不同的文明都可以认可的方式进行惩罚。

这次的律师团前往巴黎进行诉讼值得鼓励,略微让人失望的仅仅是律师团的个别律师似乎乐于不断通过媒体放话,说些毫无意义的、仅对部分中国人有刺激作用的道德控诉,而不是合理使用 “道德压力”来说服法国公众、法官和媒体。

也许,现在就是个合适的时间点来总结过往的经验,来讨论如何合理使用我们本来拥有的“道德优势”来施加“道德压力”,站在法律和道义立场上保障我们在流失文物——不管是150年前流失的还是昨天刚刚走私出去的——方面的权益,用有效的、不同国籍的我、你、他都可以理解的、和平的方式。

美国政治哲学家诺齐克提出“矫正正义原则”来分析追索文物的问题时指出,一件合法、正当的收藏品必须符合“正义链”——“获得的正义”,即最初财产的获得必须清白;“交易的正义”,即财富持有过程中的每一次转让与交易都是自由公正的。持有的正义必须是可以追溯的完整链条,只要其中一环是不正义的,则此后即使每次交易都合乎公正,其结果也不正义。而对于不正义的结果,应该根据“正义的历史原则”予以矫正,弥补受损害者的损失,恢复侵害者与受损害者之间利益的均等。

考虑到国族、利益差别仍然存在,而且很多文物出土、转手环节无法查证的情况下,追讨文物的前景并不乐观。但是仍然可以尝试打破“还不还”这种僵局,比如中国、埃及这样的受害国在宣告拥有争议文物所属权的情况下,暂不要求一定将已经保存在外国公共博物馆中的争议文物索回,而是寻求和保有这些文物的博物馆以及所在国达成更广泛的协议:一是争议文物应该经常免费出借到出土国展出,或者有长期的、优惠的展览条件,让出土国的人民有更多机会看到自己文明的成果,这是对出土国的部分补偿;其次,大英博物馆这样的受益者有责任对出土国的文物文化事业给予公益性帮助,比如组织免费或优惠的培训项目等;三是出土国有权利督促这些受益博物馆看顾好这些文物,如果因为博物馆人为原因造成这些文物的损伤,出土国可以通过各种外交乃至法律途径要求他们为此承担必要的责任。

即使法国、英国的多数公众也会同意上述原则,因为,正义是一种最有全球性的道德,尽管这也要通过不断的沟通、协商。比如2002年巴黎卢浮宫、纽约大都会博物馆等欧美19家博物馆、研究所发表《关于环球博物馆的重要性和价值的声明》中虽然为自己保管的来源不明的文物进行辩护,但也在声明最后说过 “博物馆不仅是为一个国家的人民服务的,而是为各国人民服务的……”这样的话,我们需要做的就是要他们兑现这些承诺,形成道德压力促使他们对利益受损的国家进行必要的补偿。

无可否认,之前的许多有关文物的国际条约主要由欧洲国家的专家主导起草,部分条文倾向于保护既得利益者的权利,为了让这种“矫正的正义”落到实处,中国应该和埃及、希腊等国家争取修订国际法或者发起新的条约,或者通过政治、外交协商来推动有现实意义的合作项目。此外,也需要中国的新闻界、学术界乃至收藏界继续在此事上保持对不义者的道德压力。比如,蔡铭超这样的有心人士与其参与拍卖会竞价,还不如直接买下当天法国主要报纸的广告版,把雨果斥责英国、法国劫掠圆明园的文章原文照登,再把这次拍卖的来龙去脉一列,会让更多的法国人知道这种公开拍卖行为的不义。

“矫正的正义”的可能性

国际公约的修改、订立以及国与国的外交谈判非常复杂,需要时间和精力,所以这仅仅是努力的一方面,另一方面,其实人大、政府和民众也可以考虑如何在国内的立法层面建构一种机制来限制、惩罚参与这种暧昧交易的人。

1996年中国政府签署加入《国际统一司法协会关于文物返还的公约》时曾声明,中国政府保留对历史上被非法掠夺文物追索的权利。但在我看来还应该强调国内外任何博物馆、私人所拥有、购买非法出境的中国文物都是不正义的,中国政府永远不承认这种所有权,并保留利用修改和订立国际法、参与国际合作的方式追索这些文物的权利。

在这样的表态以及行政性的通知以外,政府和人大需要尝试在立法方面做出调整,设计出来具有规范性的、普遍性的法律来处理越来越多的类似争议,比如中央社会主义学院政治学教研室主任王占阳先生提议可以通过人大立法,明令禁止任何中国公民参与任何被劫掠文物的买卖,“使这些被劫掠文物在国际文物市场上彻底贬值”,我支持这一建议,认为还可以扩大为禁止任何国内的机构(公、私博物馆、公司、基金会等法人团体)和个人从境内外拍卖行、古董行以及黑市购买涉嫌非法出境的文物,避免成为销赃渠道,这也可以有效抑制黑市价格,打击现在的文物走私活动。

更关键的步骤是,全国人大和中央政府应该考虑制订一个国内法案来惩罚参与这类暧昧交易的人,例如美国有法案来制裁那些和伊朗做军火生意的外国公司,类似的,中国可以在文物方面通过类似的法案,规定无论海外还是国内的拍卖公司、个人,如果拍卖、买卖、持有来源不明的中国文物,那中国政府就要对该公司、个人进行制裁,包括不允许在中国开设公司、经营资产、进行转账和展览活动乃至冻结其在华资产、限制其高管、股东入境等措施。国内的特定机构可以在认为有疑点的情况下进行起诉或申请处罚,而该拍卖行、文物持有人如果不想成为被惩罚对象或认为处罚有错误,需要提出可信证据来证明自己拥有的文物的流传途径的合法性。

像这次佳士得拍卖之后国家文物局才发出通知,反倒引起国家权力机关报复一家公司的议论,这种事后进行行政处置的手段就没有事前订立法律的制裁来得光明正大。如果有这样的法案,等于是关涉国际的问题部分地转化成国内法管辖的领域,从而也避免了过多的谈判过程,可以有效抑制黑市上的中国文物进入拍卖场、博览会等公开交易场合,给那些试图利用中国文物赚取巨大利润的人以致命打击。

在这次拍卖中,一些外国围观者就从自己的判断出发声援中国律师团。但这个法案无疑需要谨慎的探讨,应该注意有效性和道义性——不仅为中国人认可,而且就规则的公平性、合理性来说也要争取能为最大范围内的人接受,需要遵循某种共通性的正义原则。在今天,主要包含人权内容的“全球正义”正在学术讨论和形成之中,中国的专家、政府、社会组织才可以尝试如何把这种文物争议的文化议题纳入这个正在讨论中的、有待界定和谈判的“全球正义”之中,用“矫正正义”或者其他可以互相理解、扩展的原则来保证自己应得的正义、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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