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帝为何喜欢查户口?(1)
图门巴雅尔
2010-11-02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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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图门巴雅尔/文 某日,笔者下班回家,发现门把手上插了一张粉色宣传单。这原本司空见惯,混入小区散发小广告的人不计其数,只是这回“广告”落款是“北京市公安局”和“北京市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来头不小啊。

这张《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大意是让家里留人,户口、身份张、护照、暂住证甚至“房屋出租合同”,凡有的就统统拿出来交由工作人员勘验。

总结起来,说通俗点:政府又要查户口了。

自打我懂事起,户口二字不绝于耳,来北京上大学,更是明白了有一纸京城户口有着分外不同——真正意义上进了北京城,否则终是“北漂一族”。这“一纸辛酸泪”曾惹得无数大学生“满腔愤怒言”,在这里也不必重复。

笔者乃学历史出身,多年的专业训练,让自己情不自禁地翻出史籍,吹去蒙尘,发黄的纸页,哗啦啦作响……作为一项绵延两千多年的制度,有其存在的必然理由;古代帝王及其朝廷中枢,对老百姓户籍,只有更严格勘察造册,没有一丝一毫松懈之意。

若问,皇帝们为何喜欢查户口,听听他们自己的回答。

刘邦说:得户籍者得天下 

《史记?萧相国世家》记载了这么一件事:当初秦末天下纷乱,项羽与众英雄盟约,谁先入咸阳即为天下共主,阴错阳差,起于泼皮无赖的刘邦得了先。刘邦军队进入咸阳,诸将都忙着冲进后宫或达官贵人府邸抢夺金银财宝和美女,只有萧何一头扎进丞相府、御史大夫府以及皇家图书馆,将“律令图书”转移到安全地带派人严加看守。

后来的事儿,家喻户晓,著名的“鸿门宴”上刘邦金蝉脱壳。刘邦被项羽封为“汉王”,萧何为“丞相”,项羽自封“西楚霸王”,与各路诸侯大肆罗掠,然后一把火少了咸阳城。

太史公司马迁记载这件事后写下这样的话:“汉王所以具知天下厄塞,户口多少,强弱之处,民所疾苦者,以何具得秦图书也”。意思是,刘邦日后能够迅速由弱转强,最终消灭包括项羽在内的各路诸侯,关键是了解当时中国的地理民情,而这些都来自萧何当初在咸阳的“收藏”。萧何私自收藏的图书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秦国户口版籍,这一举动在中国古代王朝更替的惨烈斗争中具有强烈的符号象征,可谓意味深长:拿到了户口版籍就可以了解秦国的国情,并进而控制土地和人民,获得了它,也就象征着获得了国家政权。

隋文帝说:有图有真相,严查偷税漏税 

古有谚云:“王者有二宝,土地与人民。” 土地的大小,决定着国家的规模;人民的多少,决定着国力的强弱。

隋朝承袭北朝的经济制度,以人头与土地相结合,赋税的征收和徭役兵役的发动都是以户为单位,以人头为核算起点。要知道确切的赋税额,其前提,必须有个确切的户口数,也就是确切的户籍数。可是,从南北朝以来,政府所掌握的户籍数,与实际户口情况极为不符,隐漏非常厉害。造成隐漏的原因,大致是:有些家庭的户籍,仅报丈夫,不报妻子;有些家庭虚报年龄,或老或小,避开丁男(国家年龄达到法定赋税徭役起征标准)年龄段;有些游手好闲者,荡逃在外。所有的表现,症结只有一个,即逃避赋税力役。

为解决户口隐漏问题,隋文帝在开皇三年(公元583年),推出了检括户口的运动,即“大索貌阅”。运动首先在山东进行,继而,推广到其他各地。

大索貌阅的具体方法是:“阅其貌以验老小之实”,就是按照户籍登记的年龄,来对照各家庭成员的实际形貌,以定真伪,套用时下流行的网路用语就是:有图有真相,无图无真相。此外,还检查每个家庭是否在户籍上有隐瞒、脱漏等欺诈行为。

如此大规模的户籍普查运动,仅靠中央政府的力量是远远不行的。隋文帝对此作出的对策是,将任务下放到基层组织,并由其承担责任。隋朝地方上的最基层组织是三长,京畿地区为保长、闾正、族正;一般地区为保长、里正、党长。三长负责大索貌阅的具体事宜,一旦发现其负责的范围内有户口不实的问题,三长当被发配远方。隋朝所谓“三长”类似于今日的“居委会”、“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等等,笔者接到的那封《致被调查户的一封信》最后一句话如是说:“或带相关证件到居委会登记”。

任由时间在变,发动基层组织的传统策略不会变……

隋文帝大索貌阅的工作,做的相当细致、相当到位,可以说是卓有成效。最终,政府公布的成绩是:增加丁男四十四万三千,增加人口一百六十四万一千五百。业五年(公元609年),文帝的接班人隋炀帝在大臣裴蕴的建议下,再度大索貌阅,并立法规:凡是某地户口有一人不实,当地长官削职;若某人检举出某家隐匿一个丁男,可以此被纠之家代替输缴赋役。此法规颁布后,共计增加丁男二十万三千,增加人口六十四万一千五百。

宋太祖说:严禁“高考移民” 

杨坚父子在中国古代户口管理的制度建设方面功不可没,除了搞“有图有真相”,还把户籍制度和科举制度结合起来,按照地域来分配考试名额,史称“本贯应举之制”,“本贯”就是“户籍在本地”之意,“应举”即“参加科举考试”,套用现在的话说:必须在户籍所在地参加高考。

“本贯应举之制”渊源在隋朝,真正确立是在唐朝,宋代予以继承和发展。开宝五年(公元972年)十一月,宋太祖下诏规定了三项内容:一是考生一律在有户籍的本贯州府参加考试;二是不准以寄居他州的名义应试;三是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在其基本原则指导下,科举制中的户籍要求贯穿于科举的全过程,

应试考生报名,要向州府递交状纸,上列姓名、乡贯、三代情况等内容。地方官据此进行审查,其中乡贯的户籍要求很严格。据《贡举条例》,仅有户籍还不行,须实际居住在本贯才合格,“虽有户籍久离本贯者”(虽然有本地户籍,但长时间不在本地居住),则要有命官担保方可。在开封府应举的户籍规定更严,天圣七年(公元1029年)改为须有户籍七年以上并实际居住“即许投状”,户籍不足七年、不住开封者,“不在接收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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