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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8-20
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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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汇局批准个人直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杜艳 个人直接进行境外证券投资终于获批。 

8月20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批准我国境内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试点。居民个人可在试点地区通过相关渠道,以自有外汇或人民币购汇直接对外证券投资。 

此举被专家认为,继企业对外投资放宽后,个人对外投资门槛大大放宽。这些举动表明,中国宽进严出的外汇管理方向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鼓励外汇投资,鼓励个人和企业持有外汇,实现藏汇于民成为外汇管理的主基调。 

此次国家外汇管理局首选在天津滨海新区试点个人直接对外证券投资业务,其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居民个人可使用自有外汇资金及人民币购汇直接从事境外证券投资,投资规模不受《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的年度不超过5万美元的购汇总额限制。二是投资通过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和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办理,投资者应在中国银行天津分行开立个人境外证券投资外汇账户,并委托其在香港中银国际证券有限公司开立对应的证券代理账户。三是试点初期,投资者可投资香港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交易的证券品种。四是人民币购汇投资的本金和收益可以保留外汇,也可以在开户行结汇。自有外汇投资的本金及收益如需结汇的,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办理。五是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业务办理机构应如实向投资者提示投资风险,同时严格内部风险控制,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 

开展境内个人直接投资境外证券市场试点,是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拓宽外汇资金流出渠道,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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