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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监会示警商业银行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

  
作者:杜艳
发布日期:2007-11-02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杜艳 企业债规模的不断庞大,使银行大量担保的风险隐患逐步暴露。11月2日,银监会发布了有效防范企业债担保风险的意见,要求商业银行充分认识个中风险,加强管理。

近年来,在多部委的推动下,企业债获得了迅速发展。2007年,仅第一批核准发债的总规模就达到了992亿元。这其中,绝大部分都引入了银行担保。银监会认为,不少银行盲目为企业担保,一旦企业无法还债,银行将代为承担偿付责任,这实际上以银行信用替代了企业信用,掩盖了债券真实的风险。

以项目债为例,这种债券一般期限较长,短则5年,长到20年。发债募集的资金多投放于较大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技术改造项目等,还款来源通常为项目租金收入、经营收入,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地区经济发展等因素影响较大,项目能否如期建成和按期偿还债券本息均存在较大风险,银行偿付风险倍增。 

在这种情况下,10月份,银监会已经紧急叫停了以项目债为主的企业债担保,并要求逐步退出对其它用途的企业债担保。 

专家认为,银行大量介入企业债的担保,一方面可能引发发债企业和债券投资者的道德风险,难以建立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另一方面,由于银行担保非率远远低于贷款利率,而承担的风险却相对较高,使债券市场的风险无形中转移到了银行,可能损害银行股东的利益和存款人的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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