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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马蔚华:为银行业多说话

  
作者:袁朝晖
发布日期:2008-03-11
袁朝晖

  全国政协委员、招商银行行长马蔚华在两会上的提案每每都会在业内形成共鸣,毕竟作为中国最优秀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代表,他更能体会到市场的需要。“两会”期间,马蔚华接受了本报记者的专访。

“解放”银行理财产品

经济观察报:在你的提案中特别提到了理财产品的话题,伴随着大众理财意识的提升,这方面的产品不断涌现,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你如何看待当前理财市场的环境?

马蔚华:随着大众理财意识的不断增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在城乡居民的投资占比中不断提高。然而在现行的法律框架下尚不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用于出质(用作抵押品),大量投资者在有融资需求时无法以持有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进行融资,致使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财产价值无法充分体现,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不便。因此,有必要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准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质,发挥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担保作用,为增加大众的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

中国股市的爆发性上涨激发了大众对投资理财的极大热情,特别是广大中小投资者逐渐培养成“你不理财,财不理你”的基本理财理念。根据研究机构对美国91项大型退休计划项目十年间的长期投资收益分析,证明“资产配置策略”是投资组合绩效的决定性因素,对投资收益的贡献度为91.4%,而 “择时操作”(1.9%)和“证券挑选”(4.6%)只起次要作用。因此,在股票、各类基金、债券、存款以及其他固定收益产品中选择合适品种,进行合理配置,构造相对稳定的长期投资组合是大众投资者理财的根本之道。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以其丰富多样的品种越来越成为投资者资产配置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商业银行能够接触到的投资市场面最广,可以利用的投资工具最多,国际市场与国内市场,原生金融工具与衍生金融工具,以及债券、股票、基金、信托、汇率、信用、商品等等,都可以成为银行理财产品的投资标的,因此,银行可以在更宽泛的范围内为投资者提供资产配置方案与风险管理方案。总体上看,中国金融环境大变革的时代,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满足了国内居民在追求财产性收入过程中对金融服务在深度与广度上的外在要求,因此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自2004年以来,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从小到大,取得了惊人的发展。根据银监会的数据,2005年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销售额达2000亿元人民币,2006年境内中外资银行个人理财产品的发行额则达到4000亿元人民币。2007年仅招商银行一家就发行理财产品总量折合人民币约1060亿元,可见国内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速度之快。

然而就在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已成为投资者重要投资组成部分的同时,由于在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并不允许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出质,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带来不便,而当前股票、基金、国债、保单等常见投资产品依法都可以出质,相形之下,同样具有财产价值甚至财产价值更加稳定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却无法出质就显得不尽合理。

在实务中虽然已有部分商业银行开办了个人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有的理财产品虽然与市场大多数产品相比收益率没明显优势,但由于能提供质押贷款,因而获得投资者青睐。并且,由于质押的理财产品由银行自己发行,风险可控,除冻结质押物之外,银行不再执行其他审批手续,放款十分快捷。但由于该类业务往往是通过对个人的理财产品资金返还账户采取冻结的方式来控制资金风险,该做法在法律上无法对抗司法机关的冻结和扣划,作为质权人的商业银行不知冻结、扣划的“达摩克利斯之剑”何时会落下,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具有较大的法律风险,故实务中理财产品质押业务的开办范围和质押理财产品的种类局限性很大,也较大限制了广大客户的融资需求。

经济观察报:在具体操作上你有什么建议?

马蔚华:由全国人大对 《物权法》第223条“权利质权”条款进行修改,增加银行理财产品作为可质押的权利;或由最高人民法院征询银监会的意见后,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明确,准许商业银行接受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作为质押物,以满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者的融资需求。同时为满足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公示性的要求,可要求接受理财产品质押的银行在其网站上进行质押登记公示。

从2007年10月1日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第223条规定看,除第223条明确规定的权利种类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可以用于设立权利质权。而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没有规定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可以用于设立质押,因此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商业银行理财产品用于质押缺乏法律依据,商业银行如接受理财产品质押,其质押权将无法得到法律的充分保障,既无法对抗司法机构的冻结和扣划,也无法对理财产品的资金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由于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作为持有人对商业银行的一种合同权利,既没有权利凭证可以交付,也没有特定的管理机关可以登记,所以以商业理财产品设立权利质押,无法满足《物权法》法理上对于质押的公示要求。

为了给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质押业务提供法律依据,并与《物权法》第223条衔接,则有必要通过法律或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出质。当前《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正在制定当中,因此,通过《物权法》司法解释来明确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出质是较为便捷的立法模式。同时,从现有的情况来看,可限制银行只能受理自己发行的理财产品的质押,因此建议在相关立法中明确办理理财产品质押的,质押权自质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质押登记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同时为了满足质押的公示要求,可以规定接受理财产品质押的商业银行必须在其网站上建立理财产品质押公示系统,方便公众查询。当前商业银行的网站建设较为完善,完全可以支持上述质押公示系统的要求。

中资银行知识产权保护待完善

经济观察报:还有一个大家关心的问题,就是伴随着中外资银行竞争的加剧,中资银行该如何进行知识产权的保护,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

马蔚华:花旗银行抢注专利申请事件惊醒了中资银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促使中资银行纷纷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投入,而时至今日中资银行在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还存在管理水平低下、知识产权含金量不高等问题,极大地影响了中资银行核心竞争力的提高。

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如无法尽快迎头赶上,将使中资银行在与外资银行的竞争中处于劣势。因此,有必要通过银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的协调,为中资银行申请最具有含金量的商业方法专利提供便利,同时通过颁布有关指引,加强对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指导力度,督促中资银行在整体上尽快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水平。

自媒体披露花旗银行抢注专利申请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越来越受到中资银行的重视,金融知识产权在银行发展战略中的重要性毋庸置疑,但即便如此,从我行的情况以及了解同业的情况看,中资银行的知识产权管理还普遍存在以下共性的问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普遍起步较晚,各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水平参差不齐;已申请的知识产权普遍含金量不高,申请获得批准的专利绝大多数是实用新型专利;未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战略;在建章立制上,大多数银行都没有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章制度;在组织架构上,大多数银行尚未实现统一管理,仍处于分散管理阶段。知识产权分散管理的组织架构不利于银行提高知识产权方面的核心竞争力,一方面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涉及专利、商标专用权、著作权、计算机版权、技术秘密、域名、商誉等等,分散管理的组织架构难以处理好类型多样的知识产权事务;另一方面知识产权分散管理,无法形成有效规划,同时各管理部门之间也不易协调和配合。

  经济观察报:政策环境是不是也需要配套?

马蔚华: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不足除了中资银行自身的原因外,还有以下外因:首先是商业方法类型的专利申请存在障碍,申请发明专利成效不明显。从银行申请的专利类型看,更适合申请商业方法专利,但由于没有法律依据,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尚未允许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银行申请商业方法类型的专利基本采取同一创新技术同时申请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下来的基本上都是实用新型专利,而实用新型专利对于银行的保护力度有所不足。在我们的努力下,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途径获得了个别商业方法类型的发明专利,但由于商业方法类型的专利毕竟和发明专利存在较大差别,成功的个案并不多见。因此,当前想通过申请发明专利的方式解决以上难题不可避免地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其次是中资银行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管机构的指导开展经营活动。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的提高短期内还有赖于监管机构的指导。现有银监会方面有关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引也仅在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第十二条中略有提及: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应该说当前银监会缺乏专门针对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所做出的指引性文件。

经济观察报:你有何良策?

马蔚华:建议通过银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开放对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批,将对解决当前银行专利申请难、保护力度不足的问题起到重要的作用。

商业银行商业方法专利要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批准,仅依靠商业银行自身的努力难以实现,或者是成效不明显。在这种情形下,只有通过银监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沟通和协调,推动国家知识产权局适当开放对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的审批,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银行商业方法专利申请难的问题,并从实质上提高银行知识产权的含金量。

我还建议银监会出台专门的商业银行知识产权管理指引,明确银行知识产权归口管理部门或是对知识产权管理岗位的要求,对于银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中的基本要素进行规定;具体指引内容的制定可以多开展调研和征求商业银行的意见。

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起步较晚,知识产权管理水平不高的情况在短期内难以改变。而当前银行业对外开放的步伐不断加快,中资银行必须尽快提高其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与国外的金融大鳄们同台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因此通过银监会颁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方面的指引,加强对中资银行知识产权管理的指导力度,以督促中资银行尽快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水平,提高中资银行在金融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力,就显得格外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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