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破题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王毕强 沪深两市100多家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将如何进行破产重整,企业如何通过重整获得新生的机会,股东、债权人、特别是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如何得到保障,这些都将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中给出答案。
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起草小组召开了工作会议,起草小组成员和包括中国证监会在内的有关人士,对司法解释的初稿进行了讨论。
这份司法解释的初稿大致包括:重整计划的申请和受理、重整计划的制定、重整计划的批准、强制批准、管理人职责、重整计划的执行等几部分。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起草组成员、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王欣新教授表示,司法解释的具体的名字目前还没有确定,未来还要不断的完善和修改。
制定迫在眉睫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是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的新《企业破产法》的配套法律文件,主要作用是规范各级法院在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时的法律规范,其作用类似于国务院行政机关对某一法律制定的实施条例。
据统计,目前沪深两市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其中估计在将来会陆续重整的有几十家。近来,*ST宝硕、*ST沧化、S*ST海纳、S*ST兰宝,连续有七八家上市公司进入到重整阶段,有的已经重整成功。
王欣新认为,新《破产法》对于通过重整程序挽救企业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但由于新《破产法》往往只规定企业一般的重整措施,难以根据上市公司的特点做出细化的规定,使得有些上市公司在重整过程中,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麻烦和法律冲突。比如:上市公司重整会涉及到债转股、重大资产重组、发行新股、发行债券。
这就需要新 《破产法》与 《公司法》、《证券法》包括证监会的一些规章相互协调,这样才能使重整顺利进行。
特别是自去年下半年新《破产法》实施以来,由于上市公司破产,特别是重整中间的法律适用问题格外突出,造成了一些社会矛盾。因此,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司法解释的制定就显得尤为紧迫。
初稿重点
根据本报了解,初稿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在上市公司重整申请时,要提交重整可行性的文件。在当事人有争议的时候,则要经过充分的论证。
王欣新表示,新《破产法》中规定,重整申请的审查原则上是接到申请后的15天内完成,但由于上市公司的情况往往会比较复杂,因此司法解释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审批的时限做出适当的放宽,让有些期间合理的可以不算在限期之内。比如:有些上市公司的申请材料被法院发回要求补充,这个时候,就从上市公司补齐材料之后,再计算15天。
针对《破产法》中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的条件,司法解释会要求上市公司在提交的文件中,必须包括重整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要向债权人会议做出详细说明。
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上市公司在重整阶段披露信息的时间点,一个是根据上交所和深交所已有的信息披露规定执行。再就是根据重整的特点,作一些特别要求。其中,涉及到重整中一些特殊的时点,重整计划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表决完成,是否通过等时间点,都必须及时披露。
至于什么时候披露,什么时候停牌,停牌时间如何确定,目前起草组内部还有多种意见。
此外,在重整阶段什么情况下允许发行新股以及定向发行价格如何确定也是普遍关心的问题。王欣新表示,三年盈利的规定对于重整的上市公司不可能达到。
他认为,这个标准如果不调整企业重整就很难操作,因此起草组肯定会调整这个规定。所以需要证监会制定一个关于重整阶段上市公司定向发行的新规则。
同时,司法解释将规定,如果要强制批准重整计划,一是清偿比例不得低于按照即时清算能够得到的比例,再有就是要考虑延期清偿的法定利息的支付,否则债权人的利益名义上是不低于即时清偿比例,实际上却要低得多。
对资不抵债的公司,由于其没有净资产,不存在股东权益,所以应考虑对股东权益的调整。调整股东权益,各公司可以有不同的方案,如有的公司规定,持股10万股以上的股东减少多少,几万到几万的减少多少。
王欣新表示,通过建立一个阶梯式的清偿比例,可以尽量照顾小债权人、小股民、弱势群体的利益。包括对债权人清偿方案,也可以有这样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士称,目前该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还处于初始阶段。
另据起草组成员介绍,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司法解释计划在2008年上半年出台,最迟会在年内出台。同时,为了更好的处理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问题,证监会基本上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各自制定的有关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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