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时新闻:
2008-09-05
艾经纬
订阅

首例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突遭原告撤诉

网络版专稿 记者 艾经纬 9月4日上午9点,国内首例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第15法庭开庭审理。

被告陈建良及被告代理人、江苏无锡法舟律师事务所高学文律师均未出庭。合议庭宣布,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故缺席审理,该案完成全部庭审程序。

但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出现了戏剧性的一幕,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当庭出示了一份原告的《撤诉申请》,而该《撤诉申请》由被告代理人提供的。

对此,原告代理人上海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当庭申请驳回,并对本报记者表示“遭遇暗算”。

内幕交易案标本

如果从案件标的额来看,这件赔偿案毫不起眼,但在业内被视为标本案件。该案的立案及开庭,标志着我国法院结束对此类案件长达7年的不予受理。

今年7月初,股民陈宁丰诉陈建良案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才成为国内第一起“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

被告陈建良系上市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现系天山股份控股子公司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自然人股东(持股比例11. 34%,投资额3531.46万元)、总经理。在任职天山股份期间的2004年6月21日6月29日,利用内幕消息和其控制的资金账户、下挂证券账户,合计买入天山股份股票164.6757万股,卖出19.5193万股。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4月28日对被告作出罚款20万元,并禁入证券市场5年,天山股份于2007年5月15日作了公告。

原告陈宁丰系广东股民,2004年6月21-29日前后曾买卖天山股份股票(000877)。而陈某正是在被告陈建良内幕交易期间买卖股票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导致了相应的投资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及利息)9383.68元。故依法起诉,要求被告陈建良承担侵权民事责任,赔偿损失,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该案庭审中,原告代理人向法庭提供八份证据,以证明被告在江苏天山水泥集团有限公司及在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的身份、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情况、天山股份公告及诉讼时效情况、原告买卖天山股份股票及损失情况。被告未向法院举证。

原告临阵反戈

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向原告代理人出示了9月3日下午由被告代理人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助手交来的由原告陈宁丰于2008年8月15日签字《撤诉申请》,内容是“本人陈宁丰现自愿撤回对陈建良的起诉,请予同意。”

对于原告陈宁丰的无端“撤诉”,原告代理人宋一欣对本报记者表示很惊讶,当庭向法院提交了《关于认定撤诉申请无效并予以驳回的请求函》。宋一欣认为,一,撤诉申请是由被告代理人提交的,这在民事诉讼法的程序上合法性存疑,而且提交该撤诉申请的提交人的资格也存疑。

第二,根据原告和原告代理人在2008年1月31日签订的《聘请律师合同》,双方之间风险代理关系,原告代理人在本案中是利益攸关方,而是原告向原告代理人签署的特别授权委托书,在《聘请律师合同》中约定,原告不得任意解除合同,也不得擅自与被告和解,并规定了合同期限、违约赔偿责任、变更合同条件等内容,原告的这一撤诉行为,是原告的违约行为、无效行为、是原告在未支付律师费的情况下签署的侵犯原告代理人权益的背信违约文件。

宋一欣还告诉记者,将与上海、北京、广东等地多位律师联合组成律师团,向曾经购买过天山股份并遭受内幕交易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即2004年6月21日至29日间曾经持有过天山股份股票并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均可起诉。

9月5日下午,记者拨打陈宁丰的手机,但一直无人接听。

经济观察网相关产品
网友昵称:
会员登陆
版权声明 | 关于我们 | 经观招聘 | 广告刊例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 订阅中心 | 友情链接
经济观察网 eeo.com.cn
地址:中国北京东城区兴化东里甲7号楼 邮编:100013 电话:8008109060 4006109060 传真:86-10-64297521
备案序号:鲁ICP备10027651号 Copyright 经济观察网2001-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