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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第一案”多重疑云了犹未了

  
作者:赵红梅
发布日期:2008-09-11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赵红梅 9月4日,“中国反垄断第一案”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 “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为由,拒绝受理。

该案代理律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周泽向本报表示,仍将继续上诉。

8月1日,在《反垄断法》生效实施的当天上午,北京四家防伪企业就以涉嫌行政垄断将国家质检总局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方认为,国家质检总局用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企业交费加入电子监管网。

这也将电子监管网的经营者,中信国检推到了聚光灯前。

8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质检总局信息中心正在退出在中信国检所有的股份,同时在电子监管网中未获得一分一厘的收益。并将继续推行电子监管码。

本报最新获得的工商资料显示,经营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并非如质检总局当初所说是与国企合资成立,而且部分利益正在转移。

“183号文件”与两大“玄幻”股东

据业内人士介绍,质检总局推进电子监管码最早始于2005年4月该局下发的183号文件。

本报获得这份文件中对于电子监管网的介绍是 “国家质检总局与中信集团、中国电信联合建立的”。

但记者获得工商资料显示,负责管理运营电子监管网的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股东与上述文件中的说法不同。该公司有三方股东,分别为甲方中信21世纪电讯有限公司 (出资3000万元,占50%)、乙方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信息中心(出资1800万元,占30%)、丙方中国华信邮电经济开发中心(出资1200万元,占20%)。

其中持股比例最大的中信21世纪电讯为香港上市公司 “中信21世纪”(0241.HK)的子公司。而上市公司公开资料显示,在中信21世纪这家公司中,中信集团只持有0.62%的股份,陈晓颖旗下3家公司各分别持有21.11%的股份,控制总计63.33%的股份,是中信21世纪最大股东。

周泽分析,质检总局183号文名义上是与中信集团合作成立电子监管网,实际上是由一家与中信集团有关联的私人控股企业掌握了电子监管网。

9月5日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中信国检的实际控制人为中信集团”,当被询问中信国检的股权情况时,他又表示,“具体情况还不是很了解,但据我所知,信息中心早已不参加中信国检的活动了。”

此外,工商资料显示,中信国检成立前,三方曾签署了一份《合资协议》,对各方权利义务作出约定,而中信21世纪电讯的责任之一是,在合资公司建立后负责协助合资公司完成9000万元人民币的债务融资。中信国检的注册资本6000万,投资总额一共才1.5亿。

北京兆信技术有限公司副总经理龙刚认为,这说明中信国检这家新成立的公司不仅在技术方面毫无经验,在资金方面也相当不足,需要靠债务融资才能凑够融资额。

“中信21世纪是陈晓颖私人绝对控股的公司,中信集团只是参股股东,华信邮电也只是中国电信的子公司,国家质检总局却打着跟国有企业合作的大旗。”周泽认为。

成立时间与退出股权?

工商资料显示,中信国检于2005年1月27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成立,国家工商行政总局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C1012005000116中声明,“中信国检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这一名称保留期至2005年7月11日,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经营活动。

而本报获得的北京华夏天海会计师事务所的2005年3月10日开具的验资报告显示,本该2月26日缴足的注册资本,乙方、丙方的投资款在3月1日仍未到位,直到7月26日的验资报告才显示这两笔资金分别到位。中信国检随后才正式成立。

但前述2005年4月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183号文件中,特别指出“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是由国家质检总局与中信集团、中国电信联合建立的”,要求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积极做好已获中国名牌、免检、生产许可证的产品的入网工作。

有法律界人士提出质疑,“此时的电子监管网是以什么公司实体来操作运营?”

今年4月17日,国家质检总局曾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表示“考虑到电子监管网已经进入正常运作,质检总局不再参与日常事务,已经将股份转让给中信集团,目前变更手续正在批准中。”

8月29日,质检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称,该局信息中心4月11日正式提出退出股份,4月14日中信国检公司董事会研究同意。

截止到9月3日,本报拿到的整套工商资料中并未找到有任何关于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股权退出或转让的变更手续。

对此,刘德平表示,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的股权退出手续内部手续均已完成,但在办理外部手续时遇到了非常大的阻力,“要办各种手续,非常繁琐”,他说。

当本报询问股权转移给谁时,刘德平表示,信息中心股权已经退出,手续也办完,但转给谁,最近没有关心,但可以肯定的是信息中心在中信国检已没有股份。

差一点做成的大蛋糕

2008年7月30日,中信21世纪在发布的年报中称 “基于电子监管网的新的公共物流信息平台将创造每年2000亿元人民币的价值空间,我们将和整个社会分享这一经济效益”。

2007年12月,质检总局在“关于贯彻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实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的通知”(国质检质联〔2007〕582号)中,要求家用电器、食品等九类69种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在产品包装上使用统一标识的电子监管码后,方可出厂销售。

按照中国电子监管网每家企业600元/年的入网收费标准,电子监管网仅企业入网收费一项就十分可观。如果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要求,产品生产企业全面入网,他们从企业收取的入网费将是一个天文数字。

8月29日,质检总局召开新闻通气会,表示电子监管网除入网企业向中信国检公司缴纳600元费用外,没有向入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但质检总局并未提到的向消费者收取的查询费数目其实才是“重头戏”。

按照今年5月前电子监管网公布的收费标准是:电话查询每分钟0.30元 [拨打95001111电话 (0.30元/分钟+本地通话费)],短信每条0.30元(信息费+查询费)。

记者亲身体验电子监管码查询时发现,这项查询业务由一家名为“北京鸿联九五信息有限公司”负责。

公开资料显示,鸿联九五为中信21世纪另一家子公司,中信21世纪至少持有49%的股权。

中信21世纪还表示,该公司下属的“东方口岸”、广东天图科技有限公司加入了电子监管网的上下游的利润链条。

那么有多少件产品在电子监管网范围内呢?

网上公开可查的 《中国产品质量电子监管网入网指南》显示,监管网是“支持数百万家企业数千万亿件产品的超大型数据库和专业化的客户服务中心”。

其中“数千万亿件产品”这一数字格外引人注意。

而8月29日在质检总局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相关人士表示,目前,消费者在电子监管码的电话、手机(95001111)查询已改为了免费查询。

刘德平在接受本报采访时也表示,现在消费者查询赋码都是免费的。

达摩克利斯之剑仍高悬

不少食品企业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即使是在众多企业反对和起诉声中,国家质检总局于2007年12月发布的582号文依然如同 “达摩克利斯之剑”存在,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负责人在8月29日举行的新闻通气会上的态度也依然未减弱,并表示仍会将“电子监管”进行到底。

582号文规定,从2008年7月1日起,食品、家用电器等9类69种产品重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加入电子监管网,要加贴电子监管码才能生产和销售,并不得超过2008年12月31日大限。

据记者了解,每家入网企业至少要注册两个电子密钥,每个密钥300元,企业得到密钥后可自行下载印刷。

600元的“密钥费”对于一个企业来说似乎并不高。但是,“电子监管码”一件一码的特点要求企业要赋码在每一个销售包装上。

据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调查,不同规模的企业其投入在数十万元至上亿元不等。对于包装较小,销量较多的食品行业来讲,此部分投入十分惊人。

以玛氏食品为例,2007年公司单独包装食品数量为28.4亿件,购监管码贴、贴码所需人工、申请码段、分配贴码、废码剔除、上市激活等管理工作的成本计入,成本增加总额将在每年1.2亿元。

双汇发展也表示,如果每个火腿肠上都打上电子监管码的话,每年要增加3亿多元的成本。

食品行业在反映强制推行“电子监管码”存在的技术难度后,国家质检总局于2008年2月底发布了83号通知,将赋码产品分为A、B两类,A类为 “一品一码”,B类可在“大包装上赋码”。

国家质检总局新闻发言人刘德平对记者表示,目前的三种赋码方式都不会导致企业增加成本,即使是直接在产品上贴标方式的赋码成本实际也不超过0.02元。

但不少食品企业对此说法争议很大。单玛氏食品给记者提供的数据显示,即使这样,企业为此花费的成本也在每年1050万元。

同时,电子监管码技术难度不大,对产品防伪作用有限也是不少食品企业反对电子监管码的一大理由。

记者还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监管码系统“中国产品电子监管网”上发现,截止2008年9月5日零时,入网备案企业已达7万余家,但加入企业实际赋码的并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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