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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马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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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出台 针对四大问题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马丽娜 为解决救灾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4月9日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救灾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通知称,中国已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对灾害应对、抢险救灾和在后恢复重建事项做了规范,但救灾工作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解决:一是救灾工作管理体制不顺,有关部门在救灾工作方面的职责和权限不清,影响了救灾工作的效率;二是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大多只适用于单项自然灾害,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缺乏法定的联动机制,未形成救灾的统一规范;三是救灾准备机制不健全,部分地方在救灾资金、物资储备、技术手段和信息共享等方面保障不足,重大灾害发生后救灾工作不力;四是有的地方贪污、挪用、截留、私分或者骗取救灾款物的现象仍然存在,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有待加强。

为解决以上问题,征求意见稿在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救灾准备机制、应急响应机制;灾后生活救助的措施、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一)理顺了救灾工作的管理体制。

征求意见稿规定,救灾工作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其统一指挥各部门开展救灾。

(二)完善了物资储备、技术支持、信息共享等救灾准备机制。

征求意见稿完善了救灾准备机制: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综合灾害风险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社会公布,同时要制定救灾工作预案并组织开展预案演练;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救灾工作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国家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地方民政部门要储备必要的救灾物资,保障救灾所需物资的峰值供应等等。

(三)明确了灾害发生时的应急响应机制。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灾害应急响应机制: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要根据灾害风险预报,启动预警响应,发布规避风险警告,开放避难场所,启动物资调运机制,做好转移安置工作;灾区民政部门应当在灾害发生后2小时内向本级政府和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在24小时内为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等应急救助。

(四)细化了灾后生活救助的措施。

征求意见稿对受灾群众的生活救助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各级政府要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并对自行安置的受灾人员给予适当补助;二是有关部门要做好受灾农房恢复重建工作;三是要为受灾群众提供冬春救助;四是要做好政策衔接,对救灾工作结束后基本生活仍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依法给予最低生活保障或者实行贫困孤残供养。

(五)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

征求意见稿加强了对救灾款物的监督管理,具体措施包括:一是明确由财政、民政部门负责财政性救灾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民政部门负责财政资金购买的救灾物资的调拨、使用、管理和监督;二是明确规定救灾所需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依照政府采购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三是明确了救灾款物的使用原则和范围;四是明确了发放救灾款物的公开程序和相关信息的公开;五是规定了对救灾款物的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

对不依法履行救灾工作职责、贪污挪用和骗取救灾款物、妨碍救灾工作等违法行为,征求意见稿还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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