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个体工商户条例22年来首拟修改 经营条例被放宽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肖丹 个体工商户可以从事批发零售、住宿餐饮、制造、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农林牧渔、文化、建筑、采矿以及居民服务等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禁止其进入的行业。
这是国务院法制办7月21日在《个体工商户条例(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这是从1987年以来,个体工商户条例首次进行修改。
而目前现有的条规,特别要求个体工商户在申请经营旅店业、刻字业、信托寄卖业、印刷业等时,应当经所在地公安机关审查同意。新的条例则没有这一项。
此外,征求意见稿对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的条例有所改进,它规定“个体工商户根据经营需要可聘请若干帮手或者学徒。”而目前的暂行条例中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情况请一二个帮手,有技术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带三五个学徒”。
同时,流动摊贩的管理也被纳入其中,意见规定,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摊贩,也可以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但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或者允许的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通告指出,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28日前,通过官方网站、信函和电子邮件,就以上的条例修改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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