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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部官员:从工资提取培训费系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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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07
翁仕友

经济观察网 记者 翁仕友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费用,依法在税前扣除。”8月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了关于《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十九条引起了广泛的争议。

有媒体以《我国拟提取职工工资1.5%-2.5%作为培训经费》为标题进行报道,但经济观察网记者询问人保部相关官员后了解到,提取职工工资作为培训经费这一说法属于误读。

人保部官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征求意见稿》中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是指从企业成本里面扣除,而不是从个人工资里面扣除。“这不是新规定,以前国务院关于职业教育培训规定里面就有。”该官员说。

2006年6月19日,财政部、全国总工会等部委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意见对保证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足额提取及合理使用进行了规定。

这项《意见》详细指出,切实执行《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中关于“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的规定,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

《意见》指出,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六个部分组成。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并按照计税工资总额和税法规定提取比例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当年结余可结转到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8月6日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还补充到,用人单位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经费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总额的70%。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制定。用人单位职工教育培训经费的提取、使用情况应当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接受职工监督。

在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这份通知中表示,为了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促进就业,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009年8月31日前提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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