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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近50亿资金使用不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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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28
韦承武

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韦承武 审计署10月28日发布《“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绩效审计调查结果》,结果显示,尽管“三河三湖”(辽河、海河、淮河、太湖、巢湖、滇池)2001年至2007年水污染防治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部分地区水污染防治落实不力、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涉及金额近50亿)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等问题,由于上述问题导致了“三河三湖”目前整体水质还比较差。

环境保护部对“三河三湖”347个国控断面2007年7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的水质监测情况显示:淮河、辽河为中度污染;海河49.2%的断面水质为劣V类;巢湖平均水质为V类;太湖平均水质为劣V类;滇池平均水质为劣V类。

审计署认为,形成这种状况,除环境变化、社会发展、经济增长等客观因素外,还有以下重要原因:

(一)相关政策措施不够完善。

一是环保审批前置相关制度不够完善。将环保审批作为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的前置条件是从源头上控制污染的重要手段。但目前法律、行政法规仅对经营危险废物、设置拆船厂以及设立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有此要求,其他绝大多数行业,包括化工、造纸等重污染行业都未列入。

二是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尚不健全完善。在水污染防治工作中,为保障下游地区的水环境和水资源,上游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往往会受到一定影响,需要对上游地区进行补偿。但“三河三湖”流域内的1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除江苏、浙江两省外,其他地方的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大多尚未建立或不完善。

三是水污染防治统计和考核指标体系不够完善。总磷、总氮是反映湖泊污染状况的主要指标,但目前有关部门在水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和环境统计报表中,均未包括这两个指标,不利于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和水质状况的全面反映和评价。

(二)部分水污染防治工作尚不完全落实到位。

一是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落实不力。“三河三湖”水污染防治五年规划下达时间比较滞后,部分项目责任主体或资金来源不够明确,造成规划执行不十分到位。

二是部分地区环境执法不到位。如淮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1199个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验收工作不够规范;海河和巢湖等5个流域的7个省(直辖市)部分地区环境统计数据不够准确;海河、淮河2个流域的4个省(直辖市)部分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联网率低,少数单位甚至违规干扰自动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行,以逃避处罚。

三是部分入湖河流及源头地区水污染治理力度不够。如流入滇池流域的29条河流水质目前为劣Ⅴ类。

四是部分地方农业和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工作薄弱,城镇污水、污泥和垃圾处理不完全到位。如有的地方种植业过量施用化肥和农药,养殖业污染物环保处理率低;有的地方生活污水未经处理或仅经简易处理就对外排放,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不达标、污泥和垃圾渗滤液未妥善处置,造成二次污染。

五是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园区对环保工作重视不够。如淮河、海河等4个流域部分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工业园区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污水直接排放或超标排放,对当地水污染防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

(三)部分水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和使用不够规范。

一是挪用和虚报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5.15亿元。其中:7省市的一些部门和单位挪用水污染防治资金4.03亿元;4省的一些部门和单位虚报项目和虚报投资完成额等多领水污染防治资金1.12亿元。

二是少征、挪用和截留污水处理费及排污费36.53亿元。其中:9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征未征、单位欠缴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21.43亿元;13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相关企业、单位和部门挪用、截留污水处理费和排污费15.10亿元。

三是水污染防治资产闲置和部分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未达到设计要求。其中:10省(自治区、直辖市)存在水污染防治项目资产闲置的问题,涉及金额8.06亿元;“三河三湖”流域有206座污水处理厂实际污水处理能力达不到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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