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侵权官司 张艺谋获赔45万
经济观察网 记者 林俐 据新华社报道,知名导演张艺谋起诉《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的作家和出版社侵权一官司,8日做出一审判决,张艺谋获经济损失赔偿40万元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
据报道,张艺谋以《印象中国:张艺谋传》一书作者黄晓阳及华夏出版社侵犯其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为由,将黄晓阳和华夏出版社告上法庭。
黄晓阳编写的《印象中国:张艺谋传》由华夏出版社出版,并于2008年8月14日亮相上海书展。该书以张艺谋肖像、签名构成封面,以张艺谋个人生活作为书的主要内容。
张艺谋及代理律师认为该书作者黄晓阳、华夏出版社未经授权许可,使用张艺谋的个人肖像、并伪造其签名,书中大量内容是黄晓阳道听途说、肆意捏造,从未向张艺谋本人及其他当事人核实,严重侵犯了张艺谋的肖像权、姓名权,名誉权。
华夏出版社辩称,《印象中国:张艺谋传》出版后,张艺谋提出异议,并发出律师函,出版社已经封存了该书,并将该书下架。
黄晓阳则认为,他在该书中未使用侮辱、诽谤的言论损害张艺谋的名誉,全书通篇都表达了他对张艺谋的赞美、崇敬之情。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私人领域的生活信息,自然人有权决定是否公之于众,以及以何种方式公之于众。虽然较之普通的社会公民而言,公众人物承负更多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其必然会受到社会舆论的关注、监督甚至是批评,公众人物应该负有一定程度的容忍义务。
法院认为,媒体在公开传播公众人物相关信息时仍应秉持谨慎、客观的态度,同时说明信息的合法来源,以免错误地描述了公众人物的人格形象,进而使社会公众产生误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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