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普通住房5年内转让按差额征税
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然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23日下发通知,明确了二手房营业税征收细则,通过对不同的房屋类型征收营业税标准的不同,区别对待不同卖房群体。其中,规定个人转让房龄在5年以内(含5年)普通住宅将差额征收营业税。
12月23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下称《通知》),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个人将购买5年内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将全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或者不足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房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个人将购买超过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据了解,此次已是自2005年开征二手房营业税以来的第四次调整。业内人士认为,从宏观政策来说,此细则的出台表明政府对二手房政策还是比较谨慎的,不希望明年二手房交易因税费激增,出现大幅度的波动。分析人士也认为,温和的调整力度,对于缓解年底之前因政策恐慌而出现的集中过户压力能起到一定作用。同时也保证了明年二手房交易市场惜售现象不会过为明显。
与此同时,业内也普遍反映,本次调整主要打压的对象是一线城市中高端二手房的交易,对于改善性及自住性需求的影响相对温和。比如,早前于2006年6月起,政策规定不足5年的全额征收营业税,而刚落地的政策则延续了2008年的差额征收。这对当前普遍预期营业税仍按全额收取的市场是一重大利好,尤其对90平方米以下的二手房交易影响很有限。
据《北京日报》报道,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教授刘桓表示,尽管政策收紧的初衷是力图通过税收杠杆加大对二手房市场的调节力度,以此达到遏制炒房、抑制投机的目的,但从近几年的政策调整来看,对投机的抑制作用并不理想。“大中型城市目前都是房屋交易的卖方市场,对于交易环节过多征税结果只会使得买方增加成本。”刘桓认为,从抑制炒房的目的出发,对房屋拥有环节的征税意义更大。
普通住房:
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几个条件:住宅小区建筑面积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北京市规定140平方米);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不能同时满足以上3个条件的住房为非普通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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