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为国货及中小企业开绿灯
席斯
11:32
2010-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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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席斯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即将发布,此前在其征求意见稿中明确了国货的定义,为政府采购中“国货优先”的目标提供了一个计算公式;另外,《条例》也首次明确政府采购合同中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业内人士表示,这些政策一旦执行,将引导政府采购行为进一步向国货和中小企业倾斜。

去年财政部官员曾表示,四万亿刺激经济计划中,绝大部分政府兴建的公益性项目都与政府采购有密切关系。及时出台《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有利于使政府采购行为更有效更规范。

就“国货”的定义,《条例》明确为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而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包括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等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规定。

为“国货优先”保驾

去年多部委反映,在国内经济和企业都处境困难的情况下,中国政府的大量采购并没有优先采购或保护本国货物,没有为宏观调控和扩大内需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因为中国《政府采购法》中对本国货物没有详尽的界定,所以,“国货优先”只能依靠严格审核进口产品采购来实现。

中国的《政府采购法》第十条规定,“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本国货物”。但没有法律法规准确界定本国货物的定义,更没有其相应的管理办法,这使得优先采购国货这样的条款实施起来显得很空洞。

本次征求意见中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是《政府采购法》的实施细则,对政府采购法诸多条款进行补充说明。

《条例》中对本国货物是这么描述的:是指在中国境内生产,且国内生产成本超过一定比例的最终产品。国内生产成本比例=(产品出厂价格-进口价格)/产品出厂价格。

国际关系学院政府采购研究所吕汉阳博士说,定义给出了公式,比《政府采购法》有所细化,这将促进政府采购向国货倾斜;但并未拿出具体界定标准,可能还留有疑问,或许让国内企业和外资企业有失期望。

不过《条例》对本国过程、服务做了明确界定。条例按照注册地标准,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法人提供的工程、服务,就属于本国工程、服务的提供商;这明确了在华经营的外资企业只要是在中国注册的中国法人,将在政府采购工程和服务领域享受与我国企业的同等待遇。

此外,条例首次将知识产权视为货物,写入法律中。

相对于国货,条例对进口产品的采购也做了解释。将目前采用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中对进口产品的定义写进本《条例》,给予明确。并规定,采购人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县级以上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审核。

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

《条例》在支持中小企业参与政府采购上打开绿灯。在保证金规定上,“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或担保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的百分之一,且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十万元”。

吕汉阳说,条例客观上减轻了中小企业投标的资金负担,是很具体的支持中小企业的措施。

这也是第一次在政府采购合同中明确规定要列示扶持中小企业的内容,尽管未进行细化规定,但的确是首次提出支持中小企业这一原则。

《条例》征求意见稿已于2月5日停止征求意见,具体实行的日期官方仍未给出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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