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于胡士泰案后发布央企商业秘密保护规定(1)
韦承武
14:34
201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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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韦承武 在“胡士泰案”判决后不久,中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资委)旋即发布了一份关于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

国资委于4月26日在其网站发布了《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根据规定,中央企业依法确定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包括:战略规划、管理方法、商业模式、改制上市、并购重组、产权交易、财务信息、投融资决策、产购销策略、资源储备、客户信息、招投标事项等经营信息;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技术诀窍等技术信息。

根据规定,中央企业在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中,对成绩显著或作出突出贡献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但如果发生商业秘密泄密事件,由本企业保密委员会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认定责任,相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国资委还要求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加快研究制订相关实施细则,切实保障企业利益不受侵害。

就在不久前,力拓“胡士泰案”3月29日在上海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力拓员工胡士泰、王勇、葛民强、刘才魁四名被告犯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和“侵犯商业秘密罪”。他们被认为采取利诱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多次获取中国钢铁企业的商业秘密,给有关钢铁企业造成了特别严重后果。

而根据法院公布的判决书,向胡士泰等四人行贿以及泄密的企业中也有央企的影子。

“胡士泰案”一审过后,除胡士泰表示不再上诉外,其余三人均会上诉。中国官方则表示,其他中方企业的涉案人员将会另案处理。

附: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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