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行:非金融机构未经允许不得从事支付业务
韦承武
18:05
2010-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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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韦承武 6月21日下午,央行公布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办法称,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当在管理办法实施之日起1年内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逾期未取得的,不得继续从事支付业务。

管理办法规定,从事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应当在2011年9月1日前申请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许可证要求全国范围内开展支付服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同时还要满足四个条件:

(一)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三)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四)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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