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9年12月至2010年3月,审计署对光明日报社2009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重点审计了社本级和所属新京报社、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等4个单位,并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延伸审计。
一、基本情况
光明日报社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社本级预算组成。财政部批复光明日报社2009年度的部门预算支出为 11 274万元(指财政性资金预算,下同),全部为财政拨款;光明日报社决算(草案)反映的当年预算执行数为11 274万元;其部门预算与执行结果无差异。
本次审计光明日报社本级2009年预算支出11 274万元,占部门预算支出总额的100%。审计查出预算执行中不符合财经制度规定的问题金额4400万元,其中2009年3200万元,占审计预算资金额的28.38%;账务记录等不规范问题金额11 160万元,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方面的问题金额65 346.72万元。上述问题对光明日报社2009年度预算执行结果的影响见附表2。
审计结果表明,光明日报社2009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预算和财务管理,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认真整改了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少计收入4563.38万元。
1.2007年和2009年,光明日报社收到财政部拨付的政策性补贴中,有4400万元计作“资本公积”、“专项应付款”等,造成少计财政补贴收入,其中2009年少计3200万元。
2.2009年,光明日报社将订报发行款62.58万元直接用于支付订报费用、100.80万元计作“其他应付款”,造成少计收入163.38万元。
(二)决算(草案)多计项目支出2806.97万元。
光明日报社2009年度决算(草案)反映,其2009年度项目支出预算11274万元已全部执行完毕,但年底实际结余2806.97万元,造成多计项目支出。
(三)部分人员违规参与广告经营业务,涉及金额6238.21万元。
2005年至2009年,光明日报社的部分采编部门和采编人员参与了报社的广告经营业务,涉及广告金额共计6238.21万元,其中2009年度为1308.41万元。
(四)未取得原始凭证列支费用758.55万元。
2009年度,光明日报社在向所属非独立核算的驻地各记者站拨付运营包干经费和发行经费共计758.55万元时,全部直接作为费用列支,且无原始报账凭据。
(五)收受虚假发票报账24.92万元。
在光明日报社2009年度作为报账凭证的发票中,有虚假发票37张,报账金额24.92万元。
(六)所属单位少计广告收入54 244.34万元。
2005年至2009年,所属新京报社少计广告收入46 100.53万元,其中2009年少计20 782.98万元;北京新京报传媒有限责任公司少计广告收入8143.81万元,其中,2009年少计4433.6万元。
此外,光明日报社在2009年度部门预算中申报的预算总额为11 160万元的11个项目,缺少项目申报书等资料。
三、审计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依法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少计收入的问题,要求调整账目,完整确认收入;对部分人员违规参与广告经营业务的问题,将移送新闻出版总署处理;对未取得原始凭证列支费用的问题,要求补充相关原始报账凭证;对收受虚假发票报账的问题,要求加强对财务报账凭证的审核和管理;对所属单位少计广告收入的问题,要求调整账目,完整确认收入;对项目支出预算缺少项目申报书等资料的问题,要求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完善预算申报资料。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光明日报社应规范项目预算申报工作,提高收支核算的准确性,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管,促进其提高财务管理和会议核算工作水平。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光明日报社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针对自查出的问题制定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光明日报社高度重视,积极进行纠正和整改。对部分人员违规参与广告经营业务的问题,规定有关部门和人员要严格遵守相关政策法规,区别新闻报道与广告宣传,不得以光明日报记者站名义从事广告和发行业务;对未取得原始凭证列支费用的问题,要求记者站所发生的费用必须在报社本级凭票报账;对虚假发票问题,已向开票单位更换部分假发票。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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