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统一税制最后一关 外企将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席斯
2010-10-21 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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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席斯 10月21日,国务院发布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统一的通知,这份通知虽然只有300多字,但意味着中国终于完全实现了税收制度内外统一。

“一般大型外资企业集团,一年增值税都在1亿到2亿,那么如果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内外统一后,他们将比过去多交1000万到2000万。”一位地方税务官员说。

“我们并不反对统一税收,我们也要求国民待遇,只要给我们公平的政策和环境,不要把我们排斥在本国企业之外。”一家大型外资粮食企业负责人说。

此前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中国先后统一了车船税、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和房地产税。城建税与教育费附加是中国税制内外统一的最后一关。

中国政府在1985年和1986年先后出台了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暂行条例,为当时城市建设和扩大教育经费提供了有效来源。

此后,为了鼓励外商在中国投资,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国税发[1994]038号),在通知中规定,在国务院没有明确之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这一优惠措施持续了16年。

近年,随着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的目标,中国政府先后将税收中存在的内外资企业和个人税负不平等现象一一进行改革。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年初就被列入财政部2010年工作要点中,终于在2010年最后一个月得以实施。

“我们之前都以为会在年中实施,但一直延后,还以为今年无法统一了”一位地方税务官员说。

出乎一些学者和官员预期那样,《通知》中并未提及过渡期。今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刘克崮建议,可以借鉴以往改革经验,对2010年7月1日以前注册的外资企业给予一年的过渡期,过渡期内仍实行原政策。

“这两个税并不是大税种,税制也简单,根本用不着过渡”一位地方税务官员说。

城建税税率为7%、5%、1%三档,教育费附加3%,地方政府可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其税率1%或1.5%。以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与这三个税同时缴纳。

很多外资企业都是生产型企业,缴纳增值税,他们的产品缴纳消费税,有些外企既生产还提供服务,所以还要交营业税,这些企业缴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的税基变得更大。

2009年全国城建税1544亿,教育费附加在非税收入中统计,记者并未查到全国数据。

以江苏省为例,2009年江苏省地税收入1945亿,城建税142亿,占比7.3%,是除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之后的第四大税种,高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资源税和车船税等税种。教育费附加68亿,占非税收入的比重5.9%,这里只包含了部分地方教育附加。

江苏全省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210亿,“江苏税收占全国的比重为10%左右”,一位税务官员说,据此推测全国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在2000亿以上。

对那些外资企业比较多的省市来说,内外统一政策将无疑增加地方收入。江苏省很多市,外资企业纳税占当地所有税收收入的一半,所以如果内外统一,对外资比较多的省市来说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可能要翻番。

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是地方税,即使消费税为中央税,增值税75%归中央,但并不影响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按全额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为税基。

“这是一个比较稳定的地方收入,也不受税收减免影响,比如出口退税的部分是不会从税基中扣除的。”财政部科研所研究员孙钢说。

附:

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

国发〔2010〕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根据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1985年及1986年以来国务院及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法规、规章、政策同时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

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各项规定同时废止。

国务院

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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