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10万亿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将出
席斯
2011-05-21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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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报 记者 席斯 本报获悉,《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已通过国务院法制办审查进入复核阶段,并将有望在8月份出台。

一位多次参加《条例》论证会的专家告诉本报,自2006年纳入国务院立法计划以来,《条例》已经历过几轮专家论证和七八个省的座谈会,公开征求意见也有一年多时间,相对比较成熟。

招投标领域被认为是贪污腐败的重灾区。近期有北京市地税局多位官员因在招标环节中操纵招标结果、收受贿赂而被双规;年初落马的铁道部原部长刘志军,其收受的大额受贿也来自于铁路项目建设中招标环节的违规操作。

据悉,已通过审查的《条例》对各种虚假招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做出了解释,为监管部门提供了依据。但一些专家和律师表示,《条例》在招标不受“权力干扰”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明确,同时没有采纳让公众监督招投标活动的意见。

招投标已成腐败重灾区

《招标投标法》正式颁布实施11年多来,大部分涉及公共项目都采用了招标方式,目前中国每年有10万亿规模的各种建设都通过招投标方式进行,其中包括大部分的公共设施建设。

尤其是2008年4万亿经济刺激计划抛出,涉及政府投资或公共用途的大批工程项目上马后,更是出现了众多政府官员利用职务之便插手招标的现象,通过决定中标结果,相关官员从中收取贿赂和中介费。

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监察部对2009年9月至2011年3月间全国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进行了通报。

20起通报案件中,12起存在政府工作人员在工程招标和采购中收受贿赂的违法违纪行为。上海一家招标代理公司负责人告诉本报,招标中标的企业几乎都与委托招标的项目单位某位领导,或是与项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密切关系,招标代理机构很难根据法律条款去阻止。

目前全国有6000家招标代理机构,各机构之间竞争相当激烈,为了满足招标人要求,招标代理机构几乎对招标评定不做限制。

“我们组建评标专家委员会,从专家库里随机抽取,抽取哪些专家对我们没有任何影响,但对招标单位和投标企业却区别很大。”该负责人表示,一些委托招标的项目单位有时指定专家,这些专家有可能都被打过招呼,让专家评标时按照项目单位的意愿为个别企业打高分。

即使是招标公司选定的专家,因临时有事不能评标时可委托他人代替,但对受托人的专业资质及其与投标公司或项目单位的关系,法律上并没有审查规定。“很多政府部门插手招标都是在这个环节——他们用自己人顶替未到场的专家。”上述人士称。

国家发改委法规司副司长李亢曾表示,现在的评标专家库也比较混乱,“有的项目30号开标,评标记录却是28号就完成了”。

未采纳公众监督意见

据了解,2000年颁布的《招标投标法》,对实践中出现的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拟出台的《条例》,则对这些行为做出细化性的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关于“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行为”、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串通投标”、第三十八条关于“以他人名义投标”、第三十九条关于“弄虚作假”之规定,分别列举了具体情形。

《条例》还明确了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如对虚假招标处以项目合同金额0.5%至1%的罚款;招标代理机构的责任处5万至25万元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则处单位罚款数额5%至10%的罚款。对于招标代理违规要求可以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

招投标领域的律师和一些专家对《条例》给予了肯定,认为其对各种违规行为的具体规定是一大立法亮点,尽管实践中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情况还不得而知,但也有一些招标代理机构和学者表示,《条例》对评标关键环节的评标专家所做的规定不够细致。

对于评标专家违规,《条例》只是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一定期限内禁止参加评标活动,直至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可根据情节处3000元至5万元罚款。“问题是专家有评标的权力,但对专家的责任规定不清,即便新的条例有所规定,但并不详细。如被选定专家无法参加,其委托专家的身份认定并没有提到。”一些学者认为。“招标法被称为阳光法案,透明是最好的防腐剂,目前这方面还远远不够。”中国采购与招标网总裁朱建元认为,仅招标公告的公开都有很大难度,以后招标程序中能够公开的都应当公开,包括招标方案的审批、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中标人和中标价格。

此外,他还建议,引入公众对招标活动的监督。据悉,《条例》第六十一条对投诉处理做了相应规定,但并未引入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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