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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划定垄断企业工资上限

  
作者:种昂
发布日期:2007-08-24

经济观察网讯 记者种昂 2007年8月23日,山东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加强企业工资宏观调控健全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的意见》(下称《意见》),为山东境内垄断企业工资划定了上限。 

根据这份《意见》明确规定:“适当控制少数国有垄断企业工资水平过高、增长过快。国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原则上不超过本地区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对当年亏损的国有企业的工资水平和增长要进行严格控制。” 

同时,从明年起,政府在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实施意见时,要按企业效益每增长1%,职工工资最低增长0.2%至0.5%的比例。  

如果企业当年经济效益增长,但职工工资没有达到最低增长比例,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将向企业发出警示信息,重点监控企业的工资支付情况。 

据记者了解,此项政策的出台是来源于山东省审计厅的一份审计结果。结果显示,去年中国网通山东省分公司职工每月人均缴存住房公积金达到6389元,折算得到该公司每月人均工资基数是21300元。而来自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数据,2006年,山东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8114元,月均1500元稍多。由此引发人们对垄断性行业分配机制的议论。 

目前电力、电信、金融、保险、水电气供应、烟草等行业职工的平均工资是其他行业职工平均工资的2至3倍,如果再加上工资外收入和职工福利待遇上的差异,实际收入差距更大。  

根据《意见》,山东省国企负责人(企业经营者及领导班子成员)收入将与企业效益、职工工资增幅等进行“捆绑”,职工平均工资不增长的,负责人工资也不能增长;企业工资增长如果达不到工资指导线要求,负责人收入将按照同比例被扣减。  

同时,除经批准实行规范年薪制管理的负责人外,企业“一把手”年度税前实得工资收入,不得高于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至6倍。  

劳动保障部劳动工资司司长邱小平17日在中国政府网网谈时表示,我国正在研究探索对垄断行业平均工资实行限高封顶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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