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北京市副市长一审死缓 不服上诉
经济观察网 实习记者 韦承武 10月27日,原北京市副市长刘志华不满法院一审死缓的判决,亲笔书写了上诉书,并通过秦城监狱,正式向衡水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
刘志华主要上诉理由如下:
一、“主要犯罪事实有误”
一审判决认定:2000年11月至2006年初,刘志华伙同王建瑞向中融公司董事长回铁勇索要现金400万元、价值40.90万元的别克轿车一辆;2006年1月,刘志华向首创集团总经理刘晓光索要“梵谷水郡”一套价值99.61万元的住房。
刘志华认为,400万元是当时中融公司投入到鹏森公司(刘志华情妇王建瑞任董事长)的资本金,是中融公司的长期投资,不是他索要的个人回扣;别克轿车,是当初置换烂尾楼“三义大厦”成功后,宣武区政府承诺给王建瑞个人的奖励;至于“梵谷水郡”住房一事,刘称他从未向刘晓光索要住房,该房是刘晓光和王建瑞“换房居住”,不应构成其索贿内容。
二、“未考虑立功等情节”
刘志华认为,一审判决未考虑其自首、工作中的一贯表现和立功情节。
他称,案发时他任奥运工程建设总指挥。在被双规和羁押后,他多次将自己掌握的奥运工程建设从规划到建设应该注意的问题,写成文字上报给相关部门,为奥运建设做出了贡献,应算“立功”。
三、“没收全部个人财产不妥”
一审判决没收刘志华个人全部财产,约为20万左右个人存款和个人住房一套。
刘志华认为,这没考虑他儿子、妻子以后的生计,而且他的这些存款和住房均为其个人合法收入,不应没收。
10月18日,在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法院指控刘志华在担任北京市政府秘书长、副市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690余万元,其中滥用职权为王建瑞承揽工程,牟取巨额非法利益。
衡水中院认为,刘志华的行为已经构成受贿罪。刘志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案发后能主动坦白有关部门不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刘志华的辩护律师莫少平介绍,法院认定的内容与检方指控的内容完全一致,辩护律师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基本上未被采纳,他表示法院判决量刑过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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