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防治网赌应寓堵于疏
经济观察报 记者 言咏
经济观察报:网络赌博这种新型的赌博形式,是在什么时候,什么背景下渗透到中国来的?一般以什么形式存在?
刘德良:赌博在中国古已有之。上个世纪90年代末期互联网在中国兴起,网络赌博的渗入稍微滞后于互联网的发展,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上网条件的提高,网络赌博也越来越盛行。1995年的时候只有北京少数地方能上网,现在农村很多地方都能上。
存在的形式很多。一种是合法的,这在我们国家是不允许的,但在一些国家,赌博网站是可以公开的。另一种是隐蔽的,这又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作为国外赌博网站代理的下家,还有一种就是在海外开设服务器,吸收国内的人参与。
经济观察报:这些年网络赌博在中国的渗透是不是很迅速,目前大概有多少金额?
刘德良:速度是很快。中国对于网络赌博常常采取运动式执法,比如2005曾对网络赌博严厉打击过一阵,媒体也很关注,我那时刚从美国回来,《纽约时报》记者给我打电话问我是不是中国的网络赌博打击得很凶。这种运动式执法常给人一种跟着政策走的儿戏的感觉,而不是法制化的管理,而且这种打击也不能遏制国人的赌博欲望。
其次,网络赌博成本低、隐秘、不受时空限制。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网民数量最大的国家,网络赌博也随之增长。不过具体金额我没有做过研究,至少有数以亿计的人民币吧。
经济观察报:相比于传统赌博,网络赌博有什么自身的特点?
刘德良:它是借助互联网发展的,而互联网本身没有时间和地域的限制,所以网络赌博也不受时空的限制,我可以在美国开一家,你在中国参与。另外,它不需要场地、人员、管理费用,经营和参与赌博的成本都比较低。再加上网络本身的虚拟性,要发现它也很困难,互联网的支付手段也很方便。
经济观察报:这些特点是不是也让它比较难以控制?
刘德良:对,因为有这些特点你要发现它,打击它,成本挺高的。不过我觉得最难的、最根本的是,网络赌博是否合法在国际上没有一致意见,很难形成国际统一的规则,比如禁赌公约。
经济观察报:要控制网络赌博的蔓延,在技术、法律以及金融监管上需要什么配套措施?
刘德良:我个人认为在技术上几乎是不可能控制的,只能是在某一个阶段采取相应的方式对付。
在法律上,除非在国际上形成一个统一的规则或公约。如果各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形成统一的立场,你可以在合法的国家开设服务器,其他国家的人就可以跑到你这里来参与赌博,这样的话你要裁定他的行为违法在法律上比较困难。
单说我们国家,中国的刑法对赌博的定罪比较轻,最高刑期是坐牢7年。一个人如果认为他通过赌博赚到的比劳动7年的钱更多,他很可能愿意去赌博。被处罚的成本以及受益之间,似乎是值当权衡的。
另外我们需要根据互联网特性做出司法解释。比如,你在赌博合法的国家设立服务器,在国内吸引赌民参加,你的行为发生地在哪里,应该适用哪里的法律?需要一个明确的解释,否则裁定起来比较困难,人们心目中的概念比较模糊。我们关于犯罪行为地和危害结果地的关系,应该根据网络赌博的特征,进行一些调整。关于电子证据的使用和保全,现在倒不是太大的问题。
金融方面的困境主要是支付手段电子化,可能会面临两个问题,管制起来相当困难。
经济观察报:国内赌博网站通过宣传国家会采取博彩业合法化来吸引赌民,您对博彩业合法化是什么观点?
刘德良:法律上有一个专有名词,叫射幸心理。人们会以一种机会存在或不存在作为条件,进行一种机会行为。赌博和博彩本质上来讲,都是一种射幸心理,但是博彩有公益性质,博彩的收益并不是归个人所有,而是归参与双方所有,赌博的收益则完全归个人。除此之外,赌博和公益彩票性质是一样的。
我们国家有将赌博视为万恶之源的传统,其实很多人误会了合法化的概念,合法化并不表示提倡,也不是所有的人都能参与。我们可以规定什么人可以参与,比如必须18岁以上,也可以规定用于赌博的资金不能超过收入的多少。这样的话,我们可以得到税收,还可以管制,把以前暗箱操作的东西拿到阳光下来。
我个人是比较提倡赌博合法化的,现在你看很多人跑到澳门去赌博,或者跑到国外去赌博,税收都流出去了。

- · 500亿网络赌博利益链 | 2009-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