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制定海洋生态赔偿标准开全国先例
种昂
11:34
2010-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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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种昂 就在大连油管爆炸事件致使大面积海洋污染、却迟迟不见补偿之际,近日,山东省首开全国先例,制定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填海造田、下海采油、沿海建设大型钢铁厂、核电站等,如今中国经济的发展逐渐从陆地向海洋过度。但对于海洋生态损害如何赔偿却一直处于空白。

山东省财政厅有关负责人表示,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 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山东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1000公顷左右,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长期以来,由于没有相关的赔偿、补偿办法和规定,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往往难以执行。

《办法》对于损害赔偿给予了明确的补偿标准。根据《办法》规定,凡违规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害赔偿,凡合法建设项目用海所造成的海洋生态破坏为损失补偿。评估方法对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年限和倍数按不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对占用海域影响的轻重而有不同规定。据此评估方法测算,每 50 公顷用海,按照用海期限 20 年计算,应当缴纳 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山东已经成为海洋经济国家首批试点省份,对于海洋的开发即将进入到一个快速发展阶段。每年山东省因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赔偿数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案件在 10件以上,应当缴纳的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根据估算在 1.5 亿元以上。

《办法》规定,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一次性征缴的征缴方式,由财政部门负责征收管理,由提出赔偿要求和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征收。这部分费用,将专项用于海洋与渔业生态环境修复、保护、整治和管理。显然,这也是为了海洋经济健康、可持续的发展。

中国海洋大学教授郭佩芳认为,“我国针对海洋的补偿一直都是空白,山东省出台的这个《办法》极具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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