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称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合宪
言咏
2010-10-14 07: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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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言咏 四川省法制办近日在网上全文公布了《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送审稿草案)》,计划用半个月时间向社会各界征求修改意见。《草案》的第47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

第47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事件,必要时可依法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财产征用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署名备查,征收组应当有公证人员参加。”

10月13日,四川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通过省政府法制信息网,专门就这一条款进行了立法释义,回应争论和质疑。

对于是否违反《物权法》的质疑,省政府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表示,该条款内容严格遵循了国家大法和上位法。比如,《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物权法》规定,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突发事件应对法》也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

对于是否会滥用公权的质疑,省法制办政法文教法制处有关人士说,征用只适用于应对突发事件。征用个人财产主要还是针对重大自然灾害,用于救命之急。”省法制办表示,征用的前提条件是“为应对突发事件”,且在“必要时”,没有这两个法定事由,政府不得无故征用物资。而强制征用设定的前置条件更加严格,是在“情况紧迫”时并且又“没有其他替代方式时”才可以实施强制征用,没有这两种情况是不允许强制征用的。

省法制办还表示,财产被征用后获得补偿,对单位和公民个人而言,是一种法律上的受偿权,而对于征用国家机关来说,给补偿是必须履行的一项法律职责。草案称:被征用的财产使用后应返还;财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不能继续使用、无法归还的,应当给予合理补偿。省法制办有关人士表示,这一表述和《物权法》规定大体相同,“按照字句理解,财产被征用就会补偿。”

据悉,为了全面收集意见、充分听取民意,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应急办拟于本月下旬举行该草案立法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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