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拟规定国家赔偿可向责任人追讨
言咏
2010-10-21 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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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言咏 10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责任人将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

送审稿规定,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责令责任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对有故意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两年的基本工资;对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责令其承担国家赔偿费用的5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其一年的基本工资。

刑事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额为国家赔偿费用的70%至100%,但最高不得超过责任人两年基本工资。

明确了“国家赔偿费用向责任人追偿“,并有明确的比例限制,是此次送审稿最大的亮点。以往,对于国家赔偿,一直存在“办案人员办错案,纳税人集体买单”的非议。

不过,有专家也表示,如果最高索赔限额以“基本工资”为标准,可能会让这种处罚流于形式,因为很多部分单位基本工资占工资总额的比例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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