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按诈骗罪论处骗购保障房行为 最高罚款20万
杨兴云
2011-04-19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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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杨兴云 记者从深圳市法制办获悉,针对一再爆出的骗购保障性住房行为及处罚过轻的问题,深圳将对实施尚不足10个月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做出重大修改,备受市民质疑罚款5000元的规定将成为历史,今后骗购保障房拟按诈骗罪论处,并可能处以最高20万元的罚款,并且有关部门将终身不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 

据了解,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以来,在不到10个月的时间里,骗购保障性住房的行为时有发生,对相关行为的处罚过轻也备受市民质疑。 

为此,深圳市将对相关法规做出修改调整,新的《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修正草案)》已经在深圳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4月21日提请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据悉,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是本次修改的重中之重,其中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骗租人处3万元罚款,对不符合条件的骗购人处10万元罚款,如果是申请成功后被主管部门发现的还要加处一倍罚款,最高罚款额可达20万元。 

对不具备条件的申请人弄虚作假的,将不受理其住房保障申请的期限从3年延长至终身;同时,加大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处罚力度。 

《修正草案》增加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深圳市法制办负责人认为,根据《刑法》规定,骗购行为满足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按诈骗罪予以严惩在法律上不存在障碍。此外,《修正草案》还增加了对伪造、变造公文印章行为进行治安处罚和对违法申请人的诚信约束机制的规定。 

据悉,《修正草案》将违法行为的主体区分为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和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将违法行为的形式区分为骗购行为和骗租行为,将违法行为按阶段区分为受理申请阶段和已获取住房保障阶段,并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主体、形式和阶段,分别规定不同的处罚标准。这种修改将使立法所规定的处罚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相适应,从而使处罚的设定更合理、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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