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观察网 记者 张延龙 两会过后,有关住房保障和共有产权的政策调研、落实再一次引起了广泛关注,国内最早研究此问题的南京市建委研究室主任陆玉龙近日在接受本网记者采访时说,政府制定保障政策应注意保障工作的动态性和可持续性,而通过地方政府“共有产权”资产的逐年积累、循环往复,“政府不需要大的投入,积累的资产也可覆盖基本的保障面,这将是一个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基金性质的保障机构,是一个长远的、可持续的计划,住房问题本身就是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
陆玉龙是国内最早进行“共有产权”理论的研究者之一,亦是为数不多的热衷此理论的地方政府政策部门官员,他的理论形成于2004年前后,2006年5月,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刘维新与陆玉龙交流后,向江苏省领导提出了在江苏率先试点的建议。
江苏省委书记李源潮在2006年6月10日的批示中说:“我赞成经济适用房制度要不断创新,以更有效、更合理地解决城市低收入群体的居住问题。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制度的设计似更加合理,建议可找有条件的地方试点。”
这项仍处于《住房保障法》草案讨论阶段的课题,已在江苏多地开始试点,按照当地媒体报道,试点城市包括无锡、连云港、高邮、苏州、泰州等多个城市,陆玉龙说,淮安的试点工作是做的最好的,也与其理论较接近。
李源潮在任江苏省委书记期间,曾为共有产权模式3次批示,2007年8月23日又批示:共有产权租售并举的办法很好,建议建设厅推广。2007年9月12日,他又一次批示:请对共有产权经济适用房的建购各方作一调查,加快推广。
陆玉龙说,大量地方政府缺乏保障性住房建设积极性的一大原因在于,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房用地都属于划拨用地,对于地方政府而言,属于一次性投入,“相当于拨出去就完了,这也不符合保障工作是一个动态过程的特性。”
“穷人是不断产生的,但同时也会有人摆脱困境,中低收入家庭是一个不断有增有减或有进有出的动态群体,以往保障工作思路的一大失误,在于把这个动态过程静态化处理了”。 而通过地方政府逐年以货币直补或土地成本获得部分产权(而非使用权),而当受助购房人或家庭“脱困致富”、不符合享有购房补贴条件时,政府应依法以适当方式收回补贴资金及增值收益,依此循环往复,经年累月,必可积累相当规模的存量资产,届时,“政府不需要大的投入,积累的资产也可覆盖基本的保障面”,陆玉龙说,“这将是一个类似于经济适用房基金性质的保障机构,是一个长远的、可持续的计划,住房问题本身就是住房市场化改革过程中产生的问题,必须要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解决。”
他说,相对于城市中绝对贫困阶层,大学初毕业,刚刚进入城市的年轻人,也应该重点被政府的政策部门关注,“一开始的时候,他们的住房问题真的很困难,但同时潜力也很大,如果政府能把这部分人群的住房保障工作做好,在毕业后前几年,使他们没有住房的后顾之忧,他们会比较快的完成事业和家庭的积累,直到有能力独立购房,也会比较放心的消费,对拉动中国的内需市场,也有很大的意义。”
陆玉龙说,高房价具有双重效应,既造成普通大众购房困难,又实现了超额财政收益,包括高价土地收益和高增长房地产业税收,这为政府发放购房补贴提供了充足财力。根据高房价的双重效应,建立动态平衡的中低收入家庭购房补贴政策机制,房价高、普通大众购房难度大、超额财政收益高、购房补贴则高,反之亦然,这实际是“取之于房,补之于房”,而且“多取多补,少取少补,甚至不补”,公平合理又切实可行,公共财政有能力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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