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爷爷:假设我给你这些钱,注意,我没说我真要这么做,只是为了辩论,政府将拿这些钱干什么呢?
亨德森:您是什么意思?
爷爷: 我是说, 我的钱能换来什么?如果我去梅西百货买了东西,东西就在那儿,我看的见它。政府给了我什么?根据经典舞台剧改编的奥斯卡最佳影片《浮生若梦》中的这段对白,在中国人看来也许有些莫名其妙,甚至多此一举。这些问题还用问吗?
我们从小被教育: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纳税是老百姓应尽的义务——至于国家征不征税,征什么税,征多少,什么时候征,都是国家说了算,似乎跟普通人没什么关系。
在这套理论的熏陶下,人们可能会以为税收只是个经济问题。这太小看税收了。实际上,税收所要解决的是国家与人民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这是一项重要的宪法关系。进而言之,预算首先也不是个经济问题,而是一个政治、法律问题,是权力归属问题。
从历史角度看,正是人们在捍卫自身财产——首先是抵御非法税收的剥夺——的艰难斗争中,才一点点的抑制了权力,并最终将其驯服,实现了宪政民主,从而将人类自身从权力的统治下解放出来。这种解放,让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自己的主人,由此迸发出前所未有的活力和创造力,开启了人类的现代化进程。
征税的约束条件
统治者实施统治的一个主要限制条件是政府的收入,收入越多,统治就可能延伸得越广。因此,假设统治者都
希望最大限度的获得收入——事实上,统治者都是掠夺性的——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就可以随心所欲的征税,因为
他们受到一系列或隐或显的条件约束。
美国华盛顿大学政治科学教授玛格丽特·利瓦伊在《统治与岁入》一书中将统治者岁入最大化的约束因素概括为三个方面:征税者相对纳税人的议价能力、交易费用和贴现率。相对议价能力是指对强制资源、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施加控制的程度;交易费用是指谈判、协商政策合同及执行政策的费用;贴现率是指政策制定者的时间意识——其越着眼长远,贴现率就越低。
从显性来说,统治者的相对议价能力对获取财政收入具有决定性作用。统治者所垄断的强制资源、经济资源和政治资源越多——这意味着他们拥有更大的权力——议价能力就越强,越有可能课征更多的税收。但交易费用的存在却内在的遏制了无限征税的可能——除非,统治者不顾统治崩溃的后果。
与同某个集体谈判相比,同每个个体谈判的难度更大,费用更高。在制度化的——即受规则约束的——框架
内谈判,通常比镇压叛乱的费用更低、风险更小。在极小且简单的政治体中,每个人时时监督其他人,监控就是一件简单的事情。然而,在大多数政治体中,统治者需要代理人监视和惩罚不服从者,同时还需要代理人课征实际的税收。但是,代理人可能偷懒和欺骗,还可能搭便车收私钱,尤其是在他们实际负责征税及由他们将税收上解统治者的情况下。为管制和激励代理人,代理费用就不可避免,甚至往往是代理人阶层的过于庞大,将一个政权推入绝境。
强制执行效率很高,但费用也很高,而且其使用通常会累积不满情绪,甚至可能点燃反抗的怒火。因此,理性
的统治者更愿意努力创造准自愿服从。
所谓自愿是指选民因为自己的选择而纳税;而所谓准自愿服从是因为如果不纳税并被抓住的话,将受到惩罚。某种程度上说,征税的权力握在统治者手中,而实际的效果却取决于纳税人——没有人天生喜欢纳税,除非他们被说服。因为,“在任何情况下,王室或政府都缺乏足够的资源——技术的或财政的——来迫使每个个体缴纳税收。”
与代议机构的有条件合作是准自愿服从的唯一可行之路。原因在于,代议机构可以为法律或契约的达成提供论坛,从而使征税权“合法化”,代议机构一旦批准征税,就意味着纳税人统一征收某种税款,从而确保了纳税人高度的准自愿服从。同时,代议机构也增强了对统治者与纳税人的监控,促进了相关行动者之间的有条件合作:如果统治者未遵守过去的契约,那他们将很难制定新的契约;如果代议机构未能强迫某些相关方缴纳契约中规定的税收,也必将为人所知。最后,代议机构帮助统治者维护对民众的压力,以保持他们在讨价还价中的立场,并针对不服从而设置现实的、且可以接受的制裁。
作为政治科学学者玛格丽特·利瓦伊用实证研究证明了,代议机构的存在赋予统治者更为有效而非无效的征税权。其中,对英法两国的比较研究还显示,只要君主们与议会密切合作,他们就对财政政策拥有巨大的控制力量;而那些企图绕过议会的君主们则发现自己真正处在非常严重的麻烦当中。
强大OR虚弱
1 7 9 1 年6 月2 0 日深夜,几条黑影潜出巴黎的杜伊勒里宫,乘上一辆事先准备好的马车,径直向东北方飞奔而去, 迅速消失在暗夜中。次日,在离卢森堡不远的瓦朗纳斯镇,马车上的人被一位小酒馆的老板认出:乔装打扮的国王路易十六一家!然后,毫无意外,国王一行被当地的国民自卫军扣留,接着被押回巴黎,直至最终被送上断头台。
众所周知,路易十六之始于他为了解决法国的财政危机而开启了政治魔方——“三级会议”,从而引爆了大革命。问题是,为什么他失败了?
答案也许令人难以置信: 国王过大的权力抑制了他的征税能力——法国的君主也许曾经“更为强大”,但他们真正的征税权力却受到更多约束。
相对于同时代的其他欧洲君主,法王权力强大到足以让他们羡慕、嫉妒。法王常常被认为是不受约束的权力典型,比如,无限权力的最佳诠释——“朕即法律、朕即国家” 、“ 我死后哪管他洪水滔天”——分别出自路易十六的两位
先人:路易十四和路易十五。法国君主能够随意的裁决、立法和征税。在财政上,法国的统治者能够课征多种税收,实行多种征税机制,并且能够对不同的国民、不同的地区区别对待,甚至还可通过签令清除王室债务——说白了,就是有赖账的权利和权力!总之,法国国王拥有更大的绝对权力,但是他们获得服从的成本却高的多:正如历史学家所指出的, 1 8 世纪末,法国真正的问题不是税收豁免权或特权问题,而是逃税问题。与之相较, 英格兰君主的权力要有限的多,其与国民的议价能力也相对较弱,为了获取更多的财政收入,英国君主不得不向议会让步。然而,不断演进的议会最终却增强了英格兰君主的征税能力。因为“议会提供了一个有条件合作的论坛,促成了准自愿服从,降低了交易费用。”
并且, 英国人在借债时也更有优势。这种优势很大程度上也得归功于议会——它给债权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并因此减少了贷款利率。
议会以两种方式来做这件事。首先,它帮助征税,方式是赋予财政部门以合法性,以便新税可以很容易的开征。其次,国会还方便直接借债。因为它最终可以让王室和政府负责任,它可以确保政府贷款得到偿还。政府毕竟总是需要说服潜在的贷款者,让他们相信政府会偿还债务;像所有的还贷者一样,他们必须让自己的承诺被人相信。对于君主来说,在一个国王毫不犹豫拖欠的时代,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只有在强大代议机构行使财政权的地方,君主对贷款者做出的承诺才会被视为可靠的。
英国议会是在“三级会议”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法国也有过自己的“三级会议”,但法王过于强大的权力却阻碍了其发展。法王较少利用“三级会议”获得同意和行动,更多的是将其作为评估潜在问题的论坛。法国等级会议也从来没行驶过真正的立法权,尽管代表们通过请愿和示威影响到皇家立法,但他们的作用只是建议性的。因为是国王在制定法律,他不一定要听取代表们的意见。即使等级会议努力表达自己的意见,王室也很容易对付他们:要么挑起一种利益反对另一种利益,要么在会议解散后不理他们的要求。
即使在一个软弱的国王——如查理四世——统治下,法国君主也能够在没有等级会议同意的情况下征税。因为重要的省级精英(贵族、政府官员、有势力的城市居民)通过免税和分享皇家税收而被收买——或许,这也正是法国大革命格外重视“平等”的重要原因吧。
代议机构的付之阙如——1789年“三级会议”召开时,这个机制已中断了半个多世纪——使法国君主在中央
层面无需谈判就能够课征几乎他们能想到的任何税种,但是,国王还需要与地方进行成本高昂、数量庞大的谈判,
否则,他就得不到服从的保证。这种谈判不仅提高了讨价还价和征税的费用,而且导致了财政体系的低效。
如果还要追根溯源,探究为什么法国君主权力更大,也可以从税收中找到答案——法国君主更依赖土地收入。“土地财富是不流动的,而且容易掠夺。拥有了这种财富,统治者显然有更少的理由讨价还价。”因之,代议机
构在由农民和地主组成的国家也更易遇到困难。
事实也证明,代议机构在税收汲取上更为优越:法国大革命前夕,英国税负不仅在绝对额上更高一些,而且占
人均收入的比率也高得多——几乎是法国的两倍。拥有代议机构的尼德兰,情形也大抵如此。而与法国一样以专制闻名的国家呢?卡斯蒂利的国王穷得成了“他们臣民嘴上的一个笑柄”;在德国,帝国城市出钱为皇帝还债,以免自己被皇帝抵押掉。
也许与自身相比,更能说明问题:法国财政1790年稍微回落后,在1792年战争到来前迅速增长,大革命几年以后,革命政府从法国公民那里汲取了巨额收入。
权力容易让人陶醉,无限的权力更易让人得意忘形。法国君主无限的权力让其自以为无所不能,却阻碍了其看清真实的困难所在,因之,财政危机频频光顾。仅仅在18世纪,法国就先后发生过1720、1763、1788年三次严重的财政危机,一路跌跌撞撞熬到1789年,疲惫的法国再也无法翻越这座困难之峰。
专制政权尽管自命不凡,却不能随意的征税或借钱,只有拥有强大代议机构的政府才能汲取巨额收入,借到巨额资金。这看起来也许有些讽刺,但事实就是如此。
“税收是代议制之母”
成立议会仅仅是替统治者征收更多的税款吗?若如此,世上再没有比议会更邪恶的制度了。
议会从它诞生那天起,最重要的职能就是代表纳税人的利益制约王权和主持财政税收的立法。在英国,15世纪
之前,议会主要是一个纳税人的会议,批准纳税几乎是议会唯一的职能,直到17世纪,平民院也没有立什么法,它更关注纠正权力滥用而非制定政策。
对统治者而言,准自愿服从的制度化是有代价的,它“改变了统治者的议价能力所受到的约束”。代议机构能将潜在的纳税人联系起来,使他们不再保持原子化的状态,这种机构的建立可能给统治者带来危险。服从的反面是背叛——个体的和集体的背叛。如果统治者违约,他们就可能面临组织化的反抗。正如玛格丽特?利瓦伊所概括的,“议会既是合法性的保障,也是反叛的温床。”
随着平民所缴税收在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的上升,“三级会议”渐渐为平民所控制,使它从贵族议政性质的设置转变为代议机构,统治者在财政上对代议机构日趋加重的依赖,使其最终被驯服——虽然少不了一次次的冲突,比如,英国人就曾将背约的查理一世送上断头台。最后,呈现出的历史图景是:君主要么成为虚君,要么被送上断头台。取而代之的是:议会成为主宰,民主冉冉升起;也还有统治者存在,不过,不是作为君主这样的统治者,而是人民的代理人;人民也可能要缴更多的税,但此时他们已不再是为统治者纳税,而是为自己!并且,当他们把税收交给公共权力的代理者——政府时,他并没有放弃自己对这个国家财政资源的所有权和统治权;政府只能在人民授权的范围之内行使权力,否则就是僭越。而僭越权力,在实现了民主的地方,是他的人民所不能接受和允许的。
如果探寻历史条件,也许会觉得宪政民主的实现多少有些偶然——假设英国君主也像法国国王一样权势无边,结果也许就会不同;如果寻找内在逻辑——虚弱的王权为获得王室收入而依赖代议机构,最终被代议机构驯服——却又是那么的自然和顺理成章。
今天, 当我们将宪政、民主视为一种理念、一种精神时,它动听,让人神往,却也抽象空洞;可当我们回望宪政、民主的实现路径时,却会发现,在议会中与国王展开斗争的人们,所秉持的仅仅是,作为财产权的拥有者他们有权对国王征税提出要求这一朴素信念!
这也许会为对我们带来一些有益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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