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正在接受“透明”考验。虽然按照保监会的最新说法《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大限日可延至5月底,但多数险企还是如期发布了第一份年报信息。
囿于2010年资本市场波动及其他因素的影响,首份年报显示不少险企偿付能力充足率出现明显下降。
“《办法》具有较强的前瞻性,执行中难免会暴露一些问题,待执行一个完整周期后,将综合评估执行情况,及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4月28日,保监会办公厅副主任蔡基谱说。
偿付能力充足率下降
保险业首份年报“泄露”了各家险企的最高机密。
包括中国人寿在内,不少保险公司如新华人寿、泰康人寿、中意人寿、中法人寿等险企2010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都有不同程度的下降。
年报显示,中国人寿2010年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344%,较去年352%降低8个百分点。国寿称,“受资本市场影响,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浮盈较去年减少,加之2010年完成了寿险公司国有股转持,偿付能力受到一定影响。”
无独有偶,受资本市场波动、股息分配以及业务发展的影响,泰康人寿2010 年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75%,较上年末下降近三成。2010年新华人寿的偿付能力充足为34.99%较2009年的36.19%下降1.2%,新华人寿称,主要原因是受其业务发展和资本市场波动影响。
中小险企而言,华泰人寿2010年末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21%,相比2009年末亦下降28个百分点。外资险企方面,如中意人寿2010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也由2009年的182%下降至145%。
而作为监管三大支柱之一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事关保险公司的生存发展大计,就连保监会都不愿意轻易公开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四家险名单。当有人追问4家险企“姓甚名谁”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隐晦表示--应由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自己去公布。
而对于未能及时发布年报的险企,蔡基谱解释,由于年报信息需经审计,并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批准才能披露,时间比较紧,部分公司可能会推迟一段时间,但最迟不应超过5月30日。
尴尬
其实,让非上市险企像上市公司那样将财报信息公诸于众并非易事;在不少保险公司人士看来,披露年报信息有些情非所愿。
“又不是公众公司,谁愿意向别人‘抖’家底呢。”一位国有保险公司人士说。他担心,业界若不能正确解读所披露的信息,或者将负面消息放大的话,则不利于公司正常经营。
据悉,一些保险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对“偿付能力出现不足或者发生重大变化”等项讳莫如深,特别是对“险企或者其省级分公司受到保监会行政处罚”的信息,保监会网站披露的海量罚单信息,鲜有险企将其认领并对外公布。
不过,也有个别险企例外。一向低调的泰康人寿便如实在其临时信息公告中,披露“吃”罚单的情况。诸如,《中国保监会新疆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于泰康新疆分公司2009年12月、2010年3月通过报销会议费、公杂费等形式套取费用等给予罚款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不过,泰康人寿“家丑”外扬的魄力或许有其特殊考虑,作为争取上市的非上市公司,有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的内在要求。有意思的是,新华人寿年报同样也很详细,似乎亦有遵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要求的考虑。
实际上,蔡基谱在一季度保险市场运行情况通气会上曾表示,有两家保险公司的案子已移交有关部门。据了解,这两宗金额不菲的大案已移交公安部门,但是两宗大案根本没有出现在险企的信息披露公告栏中。
就此,一位保监会人士说,一切都按照信息披露原则去办,但也要考虑全局,有时还要结合公安部门的披露原则与适当的时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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