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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镇银行不得跨县开展存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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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07-05-30

经济观察网讯 中国银监会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意见》明确提出,禁止村镇银行跨县(市)发放贷款和吸收存款。

银监会在2006年底发布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后,试点工作有序进行。目前,6个试点省(区)已有9家村镇银行正式对外营业,有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了组建村镇银行的申请。

《意见》要求,加强对村镇银行资本及其充足率监管,督促村镇银行建立资本约束、评估、补充和纠正机制,鼓励村镇银行持有高于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的资本。银行业监管机构要设置资本充足率“预警线”,当村镇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接近预警值时,要及时提示,督促村镇银行启动资本补充和控制风险资产机制,防止资本充足率下降到8%以下。

《意见》指出,村镇银行应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与村镇银行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实行由利益相关者派驻专职人员或聘用资质较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村镇银行行使监督检查职能,建立向属地监管机构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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