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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企业大型重组1年内不能IPO

  
作者:严钰
发布日期:2008-05-29

网络版专稿 记者 严钰 企业若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资产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重组一年后方可上市。5月28日,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3号》规定。业内人士认为,证监会规范上市公司资产重组行为,意在鼓励公司整体上市,制度建设应对股市有长期利好,而对股市的短期影响可能有限。

规定对重组过程中部分核算项目进行量化规定,进一步明确发行人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认定标准,并规定发行人重组后一年方可申请发行。

根据规定,针对企业上市前不同比例的重组行为,划定了被重组资产(收入或利润)比例占重组方相应项目百分之百、五成、二成等三种情况。第一,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前一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百分之百的,为便于投资者了解重组后的整体运营情况,发行人重组后运行一个会计年度后方可申请发行。第二,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重组前发行人相应项目五成,但不超过百分之百的,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首次公开发行主体的要求,将被重组方纳入尽职调查范围并发表相关意见。此外,被重组方重组前一个会计年度末的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达到或超过二成的,则申报财务报表至少须包含重组完成后的最近一期资产负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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