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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产权 拆迁户苦涩甜枣

  
作者:张雅楠
发布日期:2007-10-17

近年,房地产以一种诡谲的气势横扫中国。在对未来没有乐观预期的情况下,买涨不买跌成为保险举措。房价高涨,房源稀缺,买不买房对大多数人来说不是问题,买不买的起,买得起买不买得到才是问题。

8月,国务院颁布了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24号文,明确指出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一种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有限产权的概念第一次进入百姓视野。随后,各地方政府在地区住房管理办法中也引用了这一概念。如《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经适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只能自住,不得出租或出借以从事居住以外的任何活动,购房人在补缴政府应得收益后取得完全产权。

有限产权的依据是宪法,中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国家无偿划拨土地用于经济适用房建设,购房者只拥有房屋的所有权,而不享有建筑所依附的土地的使用权。因此,对经济适用房产权进行限制是对全体社会成员的公平。

目前,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保障对象主要为拆迁户。这一群体在《物权法》中受到关注。征收个人住宅的,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拆迁应按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合理补偿。这种补偿体现之一是拆迁户可优先享受经济适用房待遇。当然,这种经济适用房是有限产权。

虽然《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这一权利对拆迁户来说是尴尬的,在拆迁之前,公民对住房拥有完全产权,拆迁之后,搬入的经济适用房只是有限产权,这样的保障犹如挨了巴掌得到的甜枣,吃着心里总不是滋味。

有限产权是对购房人的保障也是限制。如果只是针对收入和住房困难的群众,那么这种限制是必须的,也是合理的;如果这种限制的对象主要是拆迁户,这种限制或许有些巧取豪夺的意味了。

24号文中有限产权的提法和《物权法》存在相互矛盾之处,如果这种矛盾是不可调和,那么24号文和《物权法》的权威都将受到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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