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参考报:法学家给“公共利益”画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实施。作为调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本法,《物权法》中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尤其引人注目。
点评:如何防止“公共利益”征收单位假公济私?是《物权法》实施的关键问题之一,也是法学家们热议的话题。当前公共利益问题在征收领域表现得尤其突出。有专家指出,公共利益的概念应该是:呈现为开放状态,社会公众可以无偿享有的利益。现在公共利益和非公共利益混杂现象严重,比如,政府搞豪华楼堂馆所建设,嘴上说是为了公共利益,说要培训干部、为百姓服务,其实不向老百姓开放,只有官员和政府的贵客才能享受得到,就不是公共利益。事实上,笼统地对公共利益进行界定是比较难的,要具体案例具体分析,就某一个个案来确定比较科学、准确。目前学界倾向于通过三个渠道来界定公共利益:第一,通过不同的立法来确立公共利益,如制订或修订《征地拆迁法》、《土地管理法》、《物业管理法》;第二,把公共利益类型化,如征地拆迁的公共利益等;第三,不要笼统地对公共利益本身进行界定,而是对界定具体公共利益的部门、单位设立权限限制、程序限制。尤其在个案界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立法主要解决的是程序设计问题,要对权限、程序等问题进行科学、严格的规定。现在征地、拆迁等也有程序,但是不少程序走歪掉了,比如听证会变成了‘假听证’,这都是制度设计问题。
新闻原文:经济参考报 法学家给“公共利益”画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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