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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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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原资本公积三条出路(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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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上市公司按原制度核算的资本公积应当如何处理?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在“五一”节前再次发布专家工作组意见,为其指明了三条出路。

此次发布的专家工作组意见,回答了新会计准则执行过程中的8个问题。除如何对原资本公积中的各个项目进行处理以外,还就如何正确地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如何正确地进行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分类和会计处理等问题给出了明确答案。

此前,财政部会计准则委员会已发布过一次专家工作组意见,就首次执行日企业原确认的股权分置流通权余额如何处理等10个问题给出了指导意见。

资本公积按来源分别核算

根据专家工作组意见,执行新准则后,上市公司原制度下核算的资本公积应按其来源分别进行处理。

其一,原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处理方法不变,执行新准则后仍作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进行核算。

其二,原资本公积中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外其他所有者权益项目的变动产生的股权投资准备,执行新准则后,转入新准则下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产生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其三,原资本公积中除上述以外的项目,包括债务重组收益、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关联交易差价、按照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初始投资成本小于应享有被投资单位账面净资产的份额计入资本公积的金额等,执行新准则后在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中单设“原制度资本公积转入”进行核算,该部分金额在执行新准则后,可用于增资、冲减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产生的合并差额等。

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明确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同时满足两个条件:一是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二是能够从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

上述条件所称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具体指什么?《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应用指南指出,“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型城市,应当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此次专家工作组意见进一步指出,“所在地”一般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大中型城市的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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