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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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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严禁上市公司募集资金、贷款入市

经济观察网讯 深圳证券交易所今天在一份涉及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指引中明确要求,上市公司不得利用募集资金和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深交所有关人士表示,出台这一规定的背景是,近来不断有公司提出利用闲置资金参与新股申购以及其他证券投资,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市场及监管机构的高度关注。

上述指引规定,“上市公司应合理安排、适用资金,致力于主营业务。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公司不得利用银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入股市。”

深交所要求,上市公司应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相关的内控制度,董事会、股东大会应慎重作出证券投资决策,严格控制投资风险。上市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应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按照前款规定及时披露外,还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4月份股市放量上涨,至昨日上证指数已经越过4000点大关。在亢奋的情绪下,各种资金入市加速了股指上涨,同时也不断放大投资风险。在此背景下,承担一线监管任务的沪深交易所也紧锣密鼓地对有关监管制度进行完善。

昨天,沪深交易所均出台了有关上市公司高管和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监管措施,以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深交所的相关规则还首次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证券事务代表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纳入应公开披露的范围,要求参照有关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的规定在买卖后2个交易日内申报并披露。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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