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勤调查:新破产法增强外商投资信心(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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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倒闭企业的资产,有抵押的债权人相对于雇员等其他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这符合国际最佳惯例。为了向破产企业的雇员提供补偿,黎嘉恩建议中国政府建立类似香港特别行政区“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的基金。
管理人独立性受关注
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企业破产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处理企业破产事务并管理其财产。
此次调查显示,大部分受访者非常关注破产管理人独立性的问题。其中,87%的受访者认为若其企业将面临破产程序,委任完全独立的第三方出任管理人更能保护他们公司的利益;只有15%的受访者认为中国内地有足够的具备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士能担当独立的破产管理人。(这次调查的480名受访者包括来自中国内地、香港、马来西亚、新加坡等地从事制造业、银行业、审计、会计咨询等行业的高管人员。)
据了解,根据破产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可以担任破产管理人。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指出,高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辖区社会中介机构及专职从业人员数量和企业破产案件数量,确定由本院或者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编制管理人名册。
德勤企业重组服务合伙人孙国林表示,目前陕西、上海、重庆、山东、四川、西藏等地已经公布了制定破产管理人名册的具体细则。
黎嘉恩认为,对于破产管理人是否有执业偏失、欺诈等操守问题,应该有独立的机构进行监管,例如类似香港的破产管理署,由这个机构负责管理人的资格认定并为在中国执业的管理人发牌照,制定专业准则,如果管理人出现操守问题,可以由监管机构暂时或永久取消其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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