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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受损获赔124万

  
作者:严钰
发布日期:2008-04-03

网络版专稿 记者 严钰 广受争议的“江苏证券虚假信息第一案”终于在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河南省鹿邑县股民应千贵获赔124万。截止至2008年3月20日,以应千贵为代表,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引发的14起、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的民事赔偿系列案件终于全部尘埃落定。由此也引发了一场业内人士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客观的讨论。

股民因上市公司虚假信息受损获陪

河南省鹿邑县在一份国家级一份证劵报纸上看到,南通一家上市公司发布的大量盈利的利好信息,该公司的利润高达亿元,募集的资金已投入或即将投入数控机床技改、新型高级电子元器件生产等项目中,部分项目已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应千贵看后大量买入此公司股票,后来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这些巨额利润子虚乌有,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应千贵买入的股票也大量缩水。气愤之下股民应千贵把该上市公司告上法庭。可事隔一年多后,证监会稽查部门向外披露,这些巨额利润子虚乌有,竟然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此外,原本上扬的股票哗哗下跌。应千贵气愤地将这家上市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股票缩水的一切损失。

除了应千贵之外,还有其他因虚假陈述而要求赔偿的股民,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赔偿。2007年以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受理了14起股民诉该公司虚假陈述赔偿案,争议总标的近400万元。经过审理,截止至2008年3月20日,其中10件以调解撤诉结案,4件已判决结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客观

证监局负责人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是连接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的重要纽带和桥梁。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及时是上市公司的首要义务,也是监管职责的核心所在。近年来,辖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整体质量有所提高,但也出现了一些突出问题,集中反映在上市公司管理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对新形势下信息披露的规范要求学习不深入、不及时;对信息披露的重要性和违规行为危害性认识不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控制度不健全、操作性不强;没有充分发挥董秘在信息披露中的把关作用等方面。

中国证监会副主席范福春多次强调,信息虚假是虚拟经济的心腹之患,证券市场必须建立起高效、公正的信息披露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能向投资者及时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公司信息。

2007年就出现了诸多如上述案例中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例,对此,证监会加大了查处力度,处理了杭萧钢构等一批大案要案。同时,建立起证监会上市部、市场部、稽查局和地方证监局、证券交易所之间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的监管联动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处置、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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