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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3-31
黄利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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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IPO出炉 创投板块走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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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观察网  记者 黄利明 中国证监会3月31日凌晨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随着该办法自5月1日起实施,筹备十余年之久的创业板大门将正式开启。

受此消息影响,虽然两市大盘双双低在2%左右,但创投板块逆势走强。10点04分创投板块上涨1.51,暂时板块涨幅位居第一,但涨停个股只有紫江企业。

根据该办法规定,到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应当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企业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办法共分为6章58条,对拟到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重持续经营能力

根据《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发行人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发行人应当主要经营一种业务,对于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在专项意见中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办法》还重点要求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且规定不存在下列情形:(一)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二)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三)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四)发行人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五)发行人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六)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向投资者警示风险

《办法》指出,创业板市场应当建立与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投资者准入制度,向投资者充分提示投资风险。

发行人应当在招股说明书显要位置作如下提示:“本次股票发行后拟在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定。”

同时,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不过,发行人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核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六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第三十七条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发行人可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后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盈利预测未达标将受罚

在“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一章节中,《办法》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上市、交易、退市等制度,督促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义务,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行为,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同时,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适合创业板特点的市场风险警示及投资者持续教育的制度,督促发行人建立健全维护投资者权益的制度以及防范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的内部控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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