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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新规:锁定三年 能上能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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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10
申兴 陈双庆

经济观察报 记者 申兴 陈双庆 5月8日下午三时半,证监会、深交所联合在深交所召开新闻发布会,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发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5月1日,《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但在《创业板招股说明书》等规则公布之前,各家券商仍无法递交申报材料。

深交所知情人士此前曾透露,由于创业板市场风险相对要高一些,尤其是公司经营失败或其他原因导致退市的风险较大,《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对于退市的安排将引人注目。

深交所负责人士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后可直接退市,还将对三种退市情形启动快速退市程序,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进程。这三种退市情形分别是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上市公司会计报表显示净资产为负、公司股票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深圳一家创投公司副总裁告诉记者,对于创业板交易,大家比较关心的还有上市公司股权投资的锁定期,目前外面说法不一。

在刚刚公布的规则中,交易所规定,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要求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满三年后方可转让。如果属于在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提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增资扩股的,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到二十四个月内,可出售的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股份的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对于其他股东所持股份,按照《公司法》的规定,需自上市之日起满一年后方可转让。

此外创业板如何设立独立的发行审核委员会,也是业界关注的焦点。

深圳一家创投企业的投资总监认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商业模式比较独特,建议在发行审核委员会中加入创投代表。

深交所方面表示,考虑到创业企业实际特点,对创业板拟上市企业的审核在理念上、程序上体现创业企业的特色,在尽量降低发行上市成本的同时,适应资本市场深化发展的新形势,注重发审质量和效率;同时,改进信息披露,增加创业企业透明度。

目前广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相关配套规则正在进行讨论,部分配套规则正在走批准程序。除了刚刚发布的《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外,其余主要配套规则还包括《创业板股票交易特别规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创业板公司招股说明书》等。

中国证监会市场部副主任欧阳泽华曾公开披露了创业板出台路线图:先把制度建设整个规则体系推出,然后再开始对全面中介机构进行具体的培训,之后公布受理企业发审上市材料的时间。

一位深交所人士称,由于筹备创业板的相关准备工作较为复杂,加上新股发行规则改革还没有正式实施,创业板真正能够挂牌,至少在今年8月或9月之后。

当前尚未明确的还有一个话题是,创业板对于合规投资人的具体限制,此前外界有说法称,证监会考虑到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将门槛设置在30万元以上。

深圳金融顾问协会秘书长李春瑜表示:“交易门槛我觉得不太必要,需要给所有投资者一个公平的投资机会。但创业板的推出还是要尽快,无论是创投机构、中小企业,都希望越快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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